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草案修改建議稿)
為加強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修訂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草案修改建議稿),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草案修改建議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本規定所稱的“摩托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的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生產、銷售、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但軍用、警用摩托車除外。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綜合治理工作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統一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專業批發市場設置物流功能區及使用貨物配送車的相關管理制度。
質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規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本居住區內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擴大和優化公交網絡,推廣公共自行車的使用,指導區人民政府推廣便民服務車等社區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駁系統。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從事非法拼改裝、非法銷售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利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從事非法客貨運等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納入本市有關信用信息系統。
非法客貨運行為人的身份信息、相關處罰信息以及非法客貨運車輛信息,應當送交市公安機關納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
第二章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
第八條 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為下肢殘疾人代步使用,由駕駛人上肢操作的正三輪車輛,車身為帶防雨功能的半封閉設計,長不超過二百厘米、寬不超過九十二厘米、高不超過一百一十厘米;發動機容積不超過五十毫升。車輛設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五十公里,并安裝限速裝置。
第九條 申請購買、登記以及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年滿十六周歲;
(三)下肢殘疾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四)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駕駛條件。
出借、出租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受到扣留車輛處罰并移交市殘疾人聯合會回收車輛或者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受到沒收車輛處罰的,原車輛所有人兩年內不得提出購車和登記的申請。車輛回收處理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銷售機構為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殘疾人發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一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領取非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號牌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車輛的登記審查工作。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只能申請購買、登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殘疾人的配偶或者直系親屬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需要共用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憑市殘疾人聯合會證明核發載明車輛所有人以及一位其他使用人的行駛證。
第十四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全部和部分丟失或者滅失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新的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重新編發號牌號碼,同時發放新的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有舊的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的一并收回。
第十五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盜搶后需要重新申請購買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并書面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后,交由市殘疾人聯合會組織有關機構折價回收。
第十六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由本車輛所有人或者本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其他使用人駕駛,不得出租和出借。
禁止違反前款規定駕駛他人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七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兩年檢驗一次,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上道路行駛。具體檢驗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質監、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一)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年限達到十年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輪椅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連續兩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達到前款規定強制報廢標準的,禁止上道路行駛,其所有人應當將車輛交售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報廢。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五日內將回收的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送交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本市文化體育娛樂場館、客運車站碼頭、賓館、酒家、商場、醫院等公共場所以及居民小區、街道的停車場或者車輛保管站,應當設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停車位,免收或者減半收取保管費,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停放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停車位或者非機動車停放點。
第二十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攜帶殘疾人證、行駛證、居民身份證,并按照規定安裝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禁止出租、出借、轉讓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433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