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案二審答辯狀
損害賠償案二審答辯狀1
答辯 人:吳*******,男,xxx年2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xx桃江縣人,個體,住xx樓區八字門村。
被答辯人:王 ***,女,xxx年4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xx市人,個體,住xx市********5-2房。
因損害賠償糾紛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上訴人稱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上缺乏依據,“顯屬無據亂判”。答辯人認為這是上訴人極不負責任的說法。
一、為證明上訴人糾集人員打人砸店,答辯人提供了方******、劉*****的證詞,一審法院還做有庭外調查。答辯人并不是直接租賃劉****的門面,而是使用劉*****租賃戶分割出來的一門面經營。即使當時與劉*****是直接的出租方與租賃方的關系,但也并不能說明劉與答辯人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和其它的利害關系。劉的門面在當地是旺鋪,也沒有任何其它的事由要討好答辯人而為答辯人出具偽證,本案與劉*****無任何利害關系。所以劉的證詞應當采信。至于上訴人提出劉****證詞的時間存在問題,答辯人認為,這是屬于明顯的筆誤。方*****當時確實是答辯人的員工。但打人砸店的事出現后,答辯人并停止了營業,方*******也離開了店子。方*******是本地人,而答辯人是外地人。方*****沒有理由要討好答辯人,在大是大非上冒著風險為答辯人出具偽證。另外,一審法院為慎重起見,還特地去現場查看、調查。很多知情人畏懼上訴人在本地的勢力,不敢出面作證,就連劉后來也不敢在法官的問話筆錄上簽字。
二、在上訴人糾集人員打人砸店給答辯人造成的損失上,答辯人提供了包括砸壞的廚柜樣品、傳真機等物品的公證機關的公證書及其拍攝的圖片;一審法院在庭審后也查看了現場;砸壞的手機也當庭出示。廚柜的發票確實是答辯人在事后向廠家索要的,是為了進一步說明廚柜的出廠價格,但發貨單卻是事前就具有的。至于手機,應當說是由黃****使用的,并非是黃****所有。黃***是答辯人的員工,為了業務上的方便,由答辯人為黃****購買,黃****僅僅具有使用權。如果黃****享有手機的所有權,答辯人當然不會為手機的毀壞而向上訴人主張權利,正因為如此,答辯人沒有向法庭出示黃***受傷的法醫鑒定,就黃****受傷一事向上訴人主張權利。手機是完全毀壞,在庭審時已出示過,上訴人當時對此并無異議。
三、上訴人稱“原審法院認定‘原、被告曾要求xx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調解處理未果,’卻沒提供公安機關曾受理調解此案的證明。”答辯人認為,未提供相應的證明,并不等于該派出所未曾調解。事實上,雙方都去過該派出所接受調解,只是調解未果。答辯人及一審法院都去過該派出所索要調查筆錄,負責調解的工作人員只是稱參加主持調解已經離開的另一名實習生不知放在哪里為由而沒能提供。
事實上,上訴人給答辯人造成的損失遠遠超過一審法院的認定。上訴人打人砸店后,造成答辯人門面停業,由此產生的答辯人的誤工費、租賃金、訂購方的退單,一審法院一概未予認定。但是答辯人并未上訴,是不想造成訟累,以息事寧人。料不想侵害人反倒上訴,無理詭辯。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主持正義,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損害賠償案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倪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系杭州市下城區××客運社業主。
答辯人現就上訴人的上訴觀點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首先,答辯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著上訴人所述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
下面,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提出的三點理由,逐一答辯如下:
一、關于勾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的行為,以及是否與其履行職務具有“內在聯系”的問題
上訴人認為,犯罪分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密切的直接的聯系”。甚至認為,“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至少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在上訴狀第3頁第3行)。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觀點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權行為并非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上訴狀稱“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這種觀點不僅讓法律人吃驚,更讓整個出租車行業乃至整個社會震驚。
因為,勾某的侵權行為表現為行兇殺人,而其履行職務行為只能是運送顧客,作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的經營活動也只能是運送顧客。如果說出租車駕駛員剝奪他人生命這種犯罪行為被理解為是出租車駕駛員典型的職務行為,那么,豈不意味著殺人行為也被當然地包含在出租車司機的職務工作之中了嗎。顯然,這種觀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殺人的侵權行為不可能成為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
第二,勾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內在聯系。上訴人所說的“密切的直接的聯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釋第九條)所界定的“內在聯系”。
所謂的內在聯系,是指事物之間的必然的、本質的、規律性、固有的聯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質的聯系。答辯人承認本案兇手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一種外在的、偶然的、事實上的聯系,但絕不存在一種內在的聯系。
通俗一點講,勾某作為駕駛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就是駕駛出租車運送旅客,該行為與其殺人的侵權行為之間,難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或者說本質的、規律性的、必然的聯系嗎?!若果真如此,還有誰敢坐車?誰敢開車?誰敢雇傭駕駛員?!這是從普遍意義上看。
再從本案的事實看,勾某殺人、盜竊的行為與其履行開車送客的職務行為之間何來本質的、必然的、規律性、固有的聯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車輛故障所致,也非車禍意外所致,也非為車主牟利所致,更不是為了完成其雇傭活動的客觀需要所致,而是純粹的勾某個人的殺人、盜竊的犯罪故意所導致的,除了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的時間、地點巧合外,并無彼此間內在的聯系。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544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