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學校快遞服務進校園管理辦法(全文)
為進一步規范為天津市高等學校學生提供快遞服務的行為,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學校快遞服務進校園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天津市高等學校快遞服務進校園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市教委 市郵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高等學校快遞服務進校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6〕25號
各高等學校,各郵政監管派出機構、各快遞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高等學校快遞服務進校園工作,統一建設和管理高標準的高等學校快遞服務設施,促進電子商務和物流快遞協調發展,市教委與市郵政管理局依據相關規定,制訂《天津市高等學校快遞服務進校園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天津市郵政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為天津市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學生提供快遞服務的行為,維護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建和諧文明校園,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1號)和《天津市人民的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快遞服務業發展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4號)文件精神,結合高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快遞服務進校園是指高校通過引進具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資質且經營多家快遞品牌業務的第三方快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校園安全隔離的專用區域內設立快遞配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為學生提供快遞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快遞服務進校園工作應堅持"服務學生生活、服務學生健康成長"的原則,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通高校、高職院校以及獨立學院。
第二章 服務中心的設立
第五條 高校要開辟安全隔離的快遞服務專用區域,建立島式或圍墻式快遞服務專用區作為服務中心。
(一)島式快遞服務專用區。利用城市道路旁校園院墻內空閑區域,架設圍欄建立封閉的服務中心,快遞人員從專用出入口門禁核查記錄身份后進入服務中心,將普通快件投遞至智能快件箱,將異形或者貨到付款等特殊件交付給人工服務,學生從校園內圍欄門禁出入口進入服務中心寄取快件。
(二)圍墻式快遞服務專用區。即將城市道路旁校園圍墻拆除,安裝雙面智能快件箱,建立服務中心,快遞人員由校園外將普通快件投遞至智能快件箱,將異形或者貨到付款等特殊件交付給人工服務,學生由校園內寄取快件。
第六條 高校要為服務中心的.建設提供便利,包括場地、閑置房屋、水、電力供應、可接入互聯網等基礎設施。開通進出通道,并辦理相關手續。設置明確的安全逃生通道,按標準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等消防設施。
第七條 高校要采取公開招租形式引進企業進入服務中心經營。每所高校只能引進一家企業(郵政通信業務除外)。高校要與承租企業簽訂租賃合同,須將"不允許承租方轉租"列為強制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租金應以公益性原則收取。
第八條 企業應具有國家規定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照,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等。
第九條 企業應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規定》要求,在高校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學校相關部門辦理從業人員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 企業應保障服務中心內建筑、消防設施符合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接受學校消防、治安管理和檢查,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企業如需在服務中心內建設快遞人工服務用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快遞服務》、《快遞營業場所設計基本要求》、《天津市快遞配送公共服務中心(試點)建設標準指導手冊》等相關標準。如學校可以提供符合快遞人工服務用房標準的閑置房屋,可不再建設。
第十二條 企業應安裝符合《郵政業安全生產設備配置規范》標準的可拆卸智能快件箱、實名收寄設備、驗視記錄儀、防盜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等規范化專業設施設備。智能快件箱自助設施和人工操作管理系統,應具備全程操作信息和視頻記錄。
第十三條 企業安裝的實名收寄、驗視記錄和監控設施應與郵政監管系統聯網。智能快件箱后臺數據應接入郵政管理部門安全監管系統,做到收寄過程有記錄,安全問題能追溯。
第十四條 企業應與各品牌快遞企業簽訂代理協議,從業人員須持有行業監管部門核發的電子從業認證卡,進入服務中心的從業人員須經身份核實確認。
第十五條 企業不得采取加盟、轉包、分包的形式提供高校快遞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校內用戶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第三章 日常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高校要將快遞服務進校園工作作為提升高校辦學水平,創建和諧校園,保障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的重要工作,納入學校的整體管理工作中,確定管理部門,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第十七條 高校要根據學校安全管理規定以及衛生、環境等要求,加強對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與監督,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責任和屬地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高校要加強與所在地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溝通, 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企業收取額外費用或阻礙學生正常使用寄遞業務。
第十九條 高校要嚴格管理快遞服務車輛,除學生離校等特定時間段外,高校均不得允許快遞服務車輛進入校園。
第二十條 企業應禁止在經營場所外堆放雜物、占道經營,各種標牌、標志必須規范,嚴禁亂貼亂畫,不準使用高音喇叭,及時清理經營場所內外的雜物、垃圾,主動維護服務中心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及環境衛生,不得改變服務中心的房屋結構,不得私接水電,不得使用違禁電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強化寄遞物品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和實名收寄制度,依法嚴格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違規違約處理及退出
第二十二條 高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市教委將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高校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情節嚴重者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將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經營期內出現下列問題之一者,高校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一)經營管理混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被相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后果嚴重;
(三)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寄遞禁寄物品,且造成嚴重后果;
(四)未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逾期六個月;
(五)未按合同經營范圍經營,經高校規勸,限期整改無效;
(六)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情節嚴重,或出現合同中約定的其它嚴重違規行為;
(七)違反相關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情節嚴重。
第二十五條 高校與企業提前解除合同,校企雙方應及時向市教委、所在地郵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合同期滿,高校要重新進行公開招租。對信譽度高、服務質量好、學生滿意的企業,在招租時,高校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
第二十七條 企業退出后,自身承擔其在校經營期間的盈虧,不得以經營場所的裝修、設備設施購置等為由索要補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市教委、市郵政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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