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3月1日起實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8日發布消息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晰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邊界。該辦法明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二是明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相關主體義務。該辦法明確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要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市場信息報告制度、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義務。
三是明確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具體要求。該辦法明確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必須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的,必須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真做好《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行為,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確保公眾健康安全。
附《辦法》解讀
一、《辦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二)通過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等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三)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參照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規定執行。
二、《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的含義是什么?
《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三、《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辦法》明確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并強化了屬地監管責任,對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重點規定。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怎樣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二)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四)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六)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辦法》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規定了哪些義務?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一般義務外,還要履行以下義務:
(一)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二)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三)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四)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六、《辦法》對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是怎樣規定的?
(一)規定市場準入的條件。《辦法》規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場,必須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必須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二)對肉類和進口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做了重點規定。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對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準入做了專門規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銷售,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準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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