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公司章程范本
想必大家股票投資就知道了,那么大家了解股票投資公司章程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股票投資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股票投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xxx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原國家體改委[1993]28 號文批準, 由原xx黃海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與xxx集團有限公司下屬汽車總廠、石油化工公司、煤炭總公司、物資貿易中心、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五家企業(yè)改組合并設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號 3200001103224。
第三條 公司于 1xxxx 年 11 月經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發(fā)審字[1993]91 號文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 1700萬股,于 xxxxx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xxx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JIANGSU YUEDA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第五條 公司住所:xx省鹽城市世紀大道東路 2 號。郵政編碼:224007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85,089.4494 萬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xù)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jiān)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等。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進一步調整優(yōu)化產業(yè)結構,不斷推進科技創(chuàng)新,努力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公司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實業(yè)投資、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社會經濟咨詢服務,機械設備、紡織品的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國內貿易(國家禁止或限制經營的項目除外;國家有專項規(guī)定的,取得相應許可后經營)。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fā)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fā)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fā)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 公司發(fā)起人為xxx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稱“xxx實業(yè)集團”)和鹽城市國有資產管理經營公司等。1993 年公司設立時,xxx集團有限公司認購 2904萬股。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全部為普通股,共計 85,089.4494萬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yè))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jié)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fā)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fā)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fā)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 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 1 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jié) 股份轉讓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 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 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 6 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30 日內執(zhí)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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