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條件,制定了《富源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富源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多層次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條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號)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轄區內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公租房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的各類共建項目,限定建筑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鄉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實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內的小戶型為主。
第四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嚴格監管的原則。
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將其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建立長期穩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組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支持政策、租賃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對象準入和退出機制。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及組織實施工作,縣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民政、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及共建單位應當做好管轄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但不占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設和企事業單位共建的方式建設。集中建設的項目應綜合配套建設,配建相應的生活、居住等配套設施,方便居住、生活和工作。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回購、配建、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二)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住房;
(四)閑置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公有住房;
(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社會存量住房;
(六)政府公共租賃住房集中建設單位、企事業單位等建設單位可以在市場購買符合條件的商品房;
(七)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房源。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申請方式
第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富源本地城鎮常住戶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二)縣城規劃區集中統建公共租賃住房在縣城中安、勝境街道范圍內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共建項目在項目所在地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
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縣城規劃區中安、勝境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或各類共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項目所在地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
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住房建筑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自建住房無房屋產權證的由社區村民小組測量房屋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三)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救助6個月以上的家庭,優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符合失地少地農民和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低收入標準的家庭,優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符合城鎮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即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的人員,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多人合租的平均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2人(含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5940元的家庭入住公租房。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最低收入標準、低收入標準、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可根據縣人民政府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進行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社區、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暫未交納社保費用的,可不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外來務工人員較多且工作較穩定的企業或單位可向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由本單位擔保,申請一定數量公租房,用于解決企業務工人員住房問題,由企業負責統一管理維護并承擔相關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縣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縣行政區域內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勞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應當優先配租。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本縣的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并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382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