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制定了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者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并按照規定的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和昆明轎子山旅游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將建設資金、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目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保障)部門)負責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等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規劃、民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園林綠化、公安、城管、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托運營單位,具體實施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及管理,運營單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住建(保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結合國家和省下達的計劃指標,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明確年度建設計劃,確定規劃選址及用地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結合本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戶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用地指標上予以優先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用地,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價格按照國家規定計算。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選址,應當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的區域。規劃設計按照節約集約、節能環保的原則,做到功能完善、經濟適用。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采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建設)、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及其他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以下簡稱企業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簡稱商品房配建)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調劑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金融機構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四)其他來源。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商業服務設施,其他配套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設以一居室或者兩居室的小戶型為主,應當進行簡易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建設。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竣工項目的房源基本情況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托運營單位實施建設、持有產權和經營管理。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約定明確產權比例和進行經營管理,并接受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合同約定產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者以約定的價格由政府回購。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和產權比例。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度假)區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轉讓后不得改變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國家、省、市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環節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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