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網約車細則
10月9日,天津市發布了《天津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天津市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規定》三個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0月23日,暫行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
今年7月26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7月27日,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兩個改革文件對國家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方向、重點任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網約車規范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為網約車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
按照國家關于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規范網約車管理的有關要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會同法制、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公安、通信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先后多次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車企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等各界人士參加的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反復論證、起草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三個政策文件征求意見稿。
《天津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了“出租汽車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的科學定位,要堅持“乘客為本、改革創新、問題導向、依法規范、齊抓共管”的基本原則。要積極推進巡游車經營權管理改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巡游車轉型升級、改革價格形成機制、實施運力動態調整、啟動出租汽車區域經營、完善出租汽車服務設施、強化市場監管、建設信用體系等重點改革任務。同時,該意見還對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天津市要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該辦法強調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要承擔承運人責任,有效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同時明確了天津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條件和許可申辦程序進行了規定和細化。
《天津市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規定》中明確,天津市鼓勵和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私人小客車合乘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屬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為,合乘服務分攤費用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平均分攤。合乘服務分攤費用僅限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每日每車派單次數不超過兩次。該規定還明確,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服務及其他 非法營運活動,對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附: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主旨】為 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 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天津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除遵守《辦法》外,還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發展原則】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條【運價】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發展改革、通信、稅務、市場監管、網信、商務、工信、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六條【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對 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等七部 門《關于對申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以及對網約車經營服務事中事后聯合監管的通知》的規定,對其線上服務能力進行認定,凡符合條件的,應出具線上 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證明。
第七條【平臺申請條件】凡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除應符合《辦法》的有關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企業法人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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