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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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王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聯系電話: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20xx)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容,不具備發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二審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趙xx,女,20xx年4月10日出生,漢族,中國民盟盟員,現執業:邯鄲市電視臺影視中心副秘書長同時任邯鄲市慈善家協會副會長,住邯鄲市叢臺區聯防路302,9-9 聯系方式13230075890
答辯人就上訴人邯鄲市“國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君與趙xx、周潤霞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正確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訴請原審判決根本違反事實不成立。認為一審判決決定國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為昊立公司承擔了部分債務,且說債務應屬于趙xx、周潤霞在股權轉讓之前應承擔的債務。但上訴人與答辯人趙xx、周潤霞20xx年7月15號簽訂的《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以及20xx年7月30號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不涉及債權債務問題。所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合同糾紛和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是債權債務糾紛案,上訴人主張“根據20xx年6月26日昊立公司與國信公司簽訂的《關于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中載明的內容,應當由答辯人承擔該項目運作之前、運作之中、運作之后所有的債權債務。”該主張和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為不是本訴審理范圍。本訴首先要研判的是何種法律關系,毫無疑問本案是合同糾紛和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不是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即使合同和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涉及到債權債務問題,也是上訴人另行起訴問題,而不是合并審理問題。
二、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認為一審判決適用的法律錯誤沒有依據。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訴稱“一審判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來解釋本案中邯鄲市國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從未表達過不履行轉讓協議,而是多次向法庭陳述,在確定了債務抵消數額之后,邯鄲市國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將一次性支付被上訴人應得的股權轉讓金,一審判決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二項判令解除合同顯然沒有事實基礎。”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使用《合同法》第94條第二款是正確的,該條款適用于任文君和國信環保公司,基于以下事實:20xx年7月15號,答辯人趙xx、周潤霞與任文君簽訂的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與任文君簽訂的《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7月3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是為了完成昊立公司趙xx、周潤霞的全部股權轉讓,雙方對同一意見表達的協議,其共同指向的法律關系就是昊立公司的股權轉讓。上述兩份協議均是上訴人與答辯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并未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為有效協議。答辯人簽訂協議之后,又協助上訴人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將趙xx的20%股份及周潤霞擁有的40%股份變更為任文君,使任文君擁有了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的60%股權,其出資額為36萬元(所定36萬元也未支付)同時昊立公司的法人也由趙xx變更為任文君,20xx年7月15日,答辯人趙xx周潤霞與任文君簽訂的涉縣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是為辦理工商過戶手續簽訂的協議,與涉縣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無關。
三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訴稱關于20xx年7月15號涉縣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與20xx年7月3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書不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觀基礎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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