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
《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草案)》的制定有什么值得我們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常委會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將審議市政府提交的《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為做好這次審議工作,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城環委”)高度重視,提前介入《條例(草案)》的起草,多次與住建局、法制辦及相關部門溝通銜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常委會副主任畢禮偉帶領城環委立即開展了廣泛調研,聽取市住建局起草情況的說明,與環翠區、國家級開發區、各有關部門進行了座談;到榮成市進行調研,委托文登、乳山、南海新區征求本轄區的意見;召開了由規劃、建設、園林、文化、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環保、檔案等方面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對青島市制定實施《城市風貌保護條例》情況進行了考察學習。4月8日和14日,城環委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結合調研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對審議中存有異議的條款,多次與有關部門、專家學者推敲、斟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城環委認為:威海“山、海、城”獨特的城市風貌是我市的寶貴資源,對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由于缺乏具體適用、完善的法律依據,有些風貌沒有得到妥善保護和合理利用,例如,海岸線和濕地被侵占,礁石、沙灘和山體遭到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老建筑沒有得到很好地維護和修繕,甚至被拆除等等。因此,制定城市風貌保護地方法規非常必要,同意將該《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時指出,由于我市缺乏城市風貌保護各專項規劃、控制性詳規及保護名錄等基礎工作的支撐,《條例(草案)》的內容不夠全面,比較籠統、寬泛,剛性要求條款少,約束力不夠強。為此,城環委對《條例(草案) 》提出以下補充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的制定應突出保護重點,注重與城市總體規劃等法定規劃相銜接
要明確劃定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的范圍,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正確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將城市總體規劃中涉及到的城市風貌保護的剛性要求吸納進來,結合我市未來的發展思路,細化量化條款,尤其要在解決破壞城市風貌的突出問題上,體現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條例(草案)》的制定應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實效性
關于法律責任中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城環委認為:其中責任部門不具體,罰款額度太輕,不足以對違法行為起到震懾作用,為了提高《條例(草案)》的實效性,增強可操作性,建議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加大處罰力度。補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四)項和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法律責任。
三、《條例》的實施由哪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議常委會進行審議
調研和審議過程中,有城環委委員和與會專家提出《條例(草案)》中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準確的問題。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市規劃局的職能,兩個部門都有城市風貌保護的.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偏重于全市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而市規劃局偏重于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具體應該由哪個部門履行城市風貌保護的職能,請各位委員審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市規劃局的職能附后)
四、針對《條例(草案)》具體條款的修改建議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城市風貌,是指城市的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的綜合形象。”
(二)原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原第三條刪掉。
(三)第四條修改為:“…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永續發展的原則…”。
(四)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管執法、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文化、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城市風貌保護相關工作。
(五)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風貌保護相關事項應當在市城市風貌保護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六) 第九條修改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城市風貌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七)第十一條第一段修改為:“城市風貌保護的內容”。第(一)項,在“礁石、”后邊增加“岬角、”;第(二)項,在“生產遺跡”后面增加“、古樹名木”。
(八)第十二條第二款在 “經批準公布的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后面增加“海洋特別保護區、”,“不可移動文物”后面增加“等”。
(九)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尚未列入城市風貌保護名錄,但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項目面臨被拆除、損毀、破壞等風險,可以向各級城市風貌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給予回復”。
(十)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編制城市風貌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不同區域的發展條件、用地性質,科學規劃,……。
(十一)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去掉“水庫、”,第四款“歷史建筑”后面增加“、歷史文化遺址”。 第二、三、四款中的“應當劃定”修改為“應當劃定為”。
(十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城市風貌項目的保護范圍內,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在更新、改造時進行整修、遷建,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十三)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第(一)項修改為:“禁止破壞海灣、沙灘、礁石、潟湖、濕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觀”;第(四)項修改為:“嚴格限制圍海、填海等活動,禁止筑池養殖。威海灣區域內嚴禁一切圍海、填海活動。”;增加第(五)項:“嚴格控制東部濱海新城濱海大道北側區域,尤其是沙基岸線區域建設永久建筑物、構筑物。”
(十四)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嚴格控制海岸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建筑的高度、密度、體量、容積率和后退海岸距離”。
(十五)第三十三條第一段修改為:“…禁止下列行為:”。
(十六)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英租威海衛時期遺存的老洋房等應當實施原址保護,…”。
(十七)第三十九條修改為:“… 提出風貌保護要求。規劃部門應當將城市風貌保護項目、建設條件意見納入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規劃設計條件等文件中。…”。
(十八)第四十九條第一段及第(一)項修改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法給予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組織編制有關規劃的;”其他各項序號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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