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車廂內禁止飲食
《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出臺實施,車廂內禁止飲食,下面是相關內容。
《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已于去年10月26日通過了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于去年12月23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浙江省內首部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車廂內禁止飲食
條例禁止從事9種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除了禁止擅自在軌道交通設備設施上張貼、涂寫、刻畫,擺攤、兜售,乞討、躺臥,攜帶嚴重異味的物品(如榴蓮等水果)乘車等外,條例明確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等以及在車廂內飲食等,但條例新增“嬰兒飲食除外”,體現了人性化。
同時,為了方便乘客出行,條例在禁止攜帶充氣氣球、自行車、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逃生的物品進站、乘車的同時,允許已折疊且符合行李規范的折疊自行車進出站。還有就是禁止攜帶活禽和貓、狗等寵物進站乘車,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等除外。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時,應當出示視力殘障證件和導盲犬證,導盲犬也應當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逃票等行為或將納入個人信用系統
條例規定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票款。享受乘車優惠待遇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乘客無票、持無效票、使用偽造、變造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乘車的,運營單位可以按照軌道交通網絡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
條例規定,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使用偽造或變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相關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列車因故延誤15分鐘以上可免票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還規定,軌道交通因設備設施故障不能正常運行15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還票款。
考慮到乘客上下班通勤,條例新增在列車延誤后,乘客可以要求運營單位出具書面延誤證明,這讓因坐地鐵遲到耽誤考勤的上班族吃了顆“定心丸”。同時,這也符合城市鼓勵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則。
以下是條例全文:
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軌道交通運營及相關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運營,包括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與服務、設備設施運行與維護、車站與車輛基地管理、運營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車、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風亭、冷卻塔、變電站、控制中心、機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第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科學管理、規范服務、安全運營、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運營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具體負責軌道交通運營和管理,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運營單位執法人員應當取得有效執法證件,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開展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社會公眾應當遵守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有權投訴、舉報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
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運營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軌道交通規劃、建設與運營的統籌管理。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進度,保障軌道交通與公共汽車、公共自行車等換乘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公共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和相關專項驗收,并取得驗收文件。
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轉入試運營。
第十條 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控,按年度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運行報告。
試運營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過三年;確需延長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試運營期滿,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工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設置運營、服務、安全、應急等設備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相關設備設施,定期監測、評估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在車站、列車等醒目位置,設置乘車、疏散、消防、禁止、救援等指引導向和服務標志,并定期維護。
第十三條 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列車運行線路、乘客出行規律、客流量以及季節變化等因素,確定首末班列車運營時間、??空军c以及間隔時間。全天運營時間不少于十五個小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合理編制列車運行計劃,并按運行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站點、首末班運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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