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強調了文物利用的底線,明確文物利用應當確保文物安全,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相協調,防止不當利用、過度開發。
送審稿強化了政府責任。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是長期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護體制。文物保護是公共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主導責無旁貸。貫徹實施《文物保護法》過程中出現的許多問題及其原因表明,政府在文物保護、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責任仍然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加強。
這次修訂,在政府事權、經費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有關條款,使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進一步明晰:一是進一步明確文物事業屬于公益性文化事業,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財政預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并將文物保護納入績效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增加了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文物保護的監督檢查職責。
長期以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方式比較單一,參與的機制和相關鼓勵措施不健全,影響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積極性。送審稿為此著力增加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條款: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鼓勵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公益基金,支持開展文物保護志愿服務活動。豐富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的方式與途徑。明確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鼓勵措施。
此次修法,專設監督檢查一章(第七章),以完善和細化相關措施。送審稿明確了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對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文物工作的督查要求。對于各級文物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也給予了具體規定。隨著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的明顯提高,社會各界舉報破壞文物的信息和線索不斷增加。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文物保護,草案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破壞文物的`信息和線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查清事實,依法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文物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此類信息、線索不調查、不處理、不反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或者檢舉。
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形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送審稿也完善了行政處罰的內容,增加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法律責任一章的條款數目由原來的16條增加到了22條。這些規定,反映了文物行政執法實踐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打擊文物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為使文物保護單位充分發揮作用,送審稿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公眾開放,由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使用的,應當創造條件實行局部或者定期開放;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向公眾開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此外,送審稿補充完善文物保護具體法律規定。比如:健全了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措施;完善了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措施;規定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制度;規定了文物保護工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等領域的人員資格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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