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準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凈資本計算規則、風險控制指標及其標準、風險準備的計算比例、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征求行業意見,并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于本辦法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準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準備計算比例。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某項業務的風險準備計算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證券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凈資本及其計算
第九條 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產品投資的風險調整-應收項目的風險調整-其他流動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應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對自營證券、應收款項、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抵債資產等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中,自營證券應當按月、按單項提取跌價準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專項說明資產減值準備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并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中的金融產品投資合并計算,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股票投資,按照股票的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股票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對于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持有的證券投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提高風險調整比例。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投入資金的數額、期限和承擔責任等進行約定,并在計算凈資本時根據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公司投入的資金。
第十五條 應收款項按照賬齡的長短和可收回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賬齡應當從業務發生時點開始計算。除存出保證金項目外,應收款項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有證據表明難以收回的存出保證金項目,應當按賬齡的長短進行風險調整。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將逾期的拆出資金、買入返售證券、代兌付債券等項目轉入應收款項科目核算,并按照應收款項的扣減原則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對于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對于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或有負債。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計入凈資本的具體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債務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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