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管理,保障運營安全,制定了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并將于2017年2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6〕第7號
《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
2016年11月30日
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管理,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城域快速軌道系統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城市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橋及路基、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輛段、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遵循統一規劃、優先發展、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領導,建立軌道交通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重大事項。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具體建設活動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規劃、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保、水務、生態、價格、安全生產監督、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房屋征收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設施保護工作。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實行特許經營,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投融資、安全運營、設施維護、秩序保障、應急處置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機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需交納的各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級土地出讓金,專項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鼓勵對新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綜合開發。實施綜合開發的,開發收益應當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建設和運營城市軌道交通,應當注重環境和生態保護,采取防噪聲、防揚塵、防振動、防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二章規劃與用地管理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兼顧中心城區地下空間及人防工程建設規劃,預留必要空間以確保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及足夠的疏散能力。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線網規劃、建設規劃以及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一體化換乘設施規劃等。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一體化換乘設施規劃由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按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報批。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以及專家的意見。
依法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應;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混合開發居住、商業、辦公等復合利用的土地,按主用途確定土地供應方式。主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兼容用途用地,按協議分攤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協議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不得轉讓,其所獲經營收益優先用于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第十三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做好軌道交通沿線及車站周邊用地的規劃控制管理。在確定軌道交通車站用地范圍時,應當根據軌道交通規劃預留換乘樞紐、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站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公共自行車租賃點、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依法實行分層登記。土地使用權屬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定。
第十五條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間、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與周邊建筑統一規劃設計,相互融合。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及車站周邊用地尚未供應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統一規劃設計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已經供應的,建設項目因與軌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間、通風亭、冷卻塔等軌道交通設施統一規劃設計造成建筑面積增加,可以不計入容積率。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現有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要求與軌道交通連通的,應當征得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辦理。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配套設施需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給其利益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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