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定期審計,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儲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不得挪作他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和保障體系,改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和《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的政府關于實施“住有所居”行動計劃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申請條件和租金標準,用于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各區(含管委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租補分離、梯度保障的原則,由市級政府統籌實施管理,區級政府按規定承擔相應職責。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或單身人員。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督促、指導全市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組織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業務培訓;負責各區(含管委會)范圍內租賃住房補貼的組織發放及申請家庭的核準和資料建檔、歸檔工作;負責組織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負責督促指導保障家庭的動態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統籌和指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房源籌集和運營管理等工作。
各區(含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申請家庭的資格審核;負責指導社區服務中心(包括鄉、鎮人民的政府,以下統稱“社區服務中心”)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對轄區內保障家庭的動態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負責相關報表的填報及電子檔案數據上報等工作。
社區服務中心負責轄區范圍申請家庭的受理、調查核實、資格初審、檔案錄入和資料上報等工作;負責轄區范圍內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復核、動態數據上報等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保、稅務、審計、林業綠化、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保規范有序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機構負責市級統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和資金籌措;負責在市場上收儲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一)中央和省下達的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按國家和省規定從土地出讓金中應提取的資金;
(四)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發行債券;
(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資金;
(七)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收益;
(八)經濟適用住房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九)收回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土地使用權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
(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十一)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資金。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定期審計,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儲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機構和社會投資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機構向社會收購或租賃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開發等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關規定轉換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規劃選址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會同各區人民的政府落實,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產業布局,充分考慮供應對象就業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環境宜居”原則進行布點規劃,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齊全的區域,可采取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的方式。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配建相應的經營用房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國家和省規定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標。各區人民的政府受市人民的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委托負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范圍內房屋的征收與補償,確保按時供地。
第十五條 積極鼓勵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與社會投資者合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專用于出租給政府指定的保障對象。鼓勵單位和個人出售、出租、捐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閑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稅收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遵循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全的原則,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八條 政府指定機構在市場上收購住房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收購價格按相關部門審定的價格進行核算。
第十九條 政府指定機構在市場上收儲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參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房屋租賃市場租金參考價,以合同約定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按照不低于5% 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并應在配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條件中予以明確,建成后通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無償交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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