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07〕262號)及國家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從事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房源籌集、配租、準入、退出、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按照合理標準籌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計劃、統一籌集標準、統一對象、統一合同范本、統一價格標準、統一時間安排和統一管理的要求實施。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會同市發改、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建設、規劃、人口計生、統計、地稅、工商(物價)、建筑工務以及金融辦、信息辦、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切實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職責。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資格審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并進行初審。
第二章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與房源籌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規劃,綜合考慮我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規劃期內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需求狀況,在全市住房保障規劃中明確規劃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供應、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
第七條 根據全市住房保障規劃和當年公共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民政、財政、規劃、建設、工商(物價)等部門以及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擬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資金來源和年度配租計劃,報市房屋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納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以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的住宅產業化促進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全市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資金;
(三)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四)財政借款;
(五)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社會資金;
(六)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七)經市政府批準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 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由企業投資建設(含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建設、運營、轉移方式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在部分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在舊城舊區舊村改造建設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符合規劃調整原則的待建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寓、宿舍;
(七)政府依法沒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八)政府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九)政府向社會統一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 在出讓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的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社會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的戶型包括單間、一房一廳和兩房一廳。
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十五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裝修按“經濟環保原則”進行一次裝修,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與配租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以已婚家庭、單親家庭或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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