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為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體系,制定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體系,根據國家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以及國家和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租賃、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房管局是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建設計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租賃資格的審查與公示,房源分配與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運營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及使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中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繳納情況的審核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保障對象戶籍與暫住證的審核以及擁有車輛的核查等工作。
市政府其它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茅箭區、張灣區政府和十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城中村改造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制定配租方案、房屋配租以及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政府投資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集中建設為主,通過公開招標或委托代建方式選擇開發建設單位。
普通商品房項目按3%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解決低保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后剩余的房源,可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城中村改造項目按規定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政府或管委會負責督促落實。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利用自有出讓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其原有出讓土地性質不變,土地用途不變。
第八條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申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由區政府或管委會組織協調,可以整合各企業工業用地中7%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在工業園區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小區。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其中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房地產登記薄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要進行簡易裝修,配備基本的生活輔助設施,滿足入住要求。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享受財政部財綜〔2010〕88號文件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租金收入專項用于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修養護、管理、建設投資補助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的辦公費用與工資支出等。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四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一)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城區城市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區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
3、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1、與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依法簽訂兩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已辦理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聘)用手續;
2、在城區無住房,或未租賃其它保障性住房;
3、父母在城區擁有個人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含申請人)低于城區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積標準。
(三)外來務工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公安部門辦理暫住證5年以上、連續繳納養老保險3年以上、在申請單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
2、在城區無住房;
3、個人年收入低于城區上年度人均工資收入標準。
企事業單位聘請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受本條第1款和第3款的條件限制。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資格條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序為:
(一)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報社區、街辦審核。街辦和社區應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二)區房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組織區監察局、街辦、社區等相關人員再次進行入戶調查。經審核調查符合條件的,區房管局應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后有異議的,區房管局再進行核實。經公示與再次核實后無異議的,將申請人名單上報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將申請人名單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時有投訴的,由區房管局進行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
第十七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序為:
(一)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調查,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工作單位統一向市房管局申報。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與審核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二)市房管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時有投訴的,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書面核實意見。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
第十八條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執行,其資格審查由企業和工業園區負責。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滿足本單位符合條件人員與家庭的租賃需求后的剩余房源,以及城中村改造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向城區符合條件的家庭或人員出租,其資格審查程序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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