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說明
新版《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修改內容什么呢?修改的目的又是什么?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新版《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說明,供大家閱讀參考。
一、修改的目的和必要性
《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2年3月施行以來,在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確保電梯安全運行,防范各類電梯事故發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別是《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于2015年3月修訂、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有關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需要及時修訂,以維護法制統一性。且近年來,我市電梯數量增加迅猛,電梯總數是四年前的2倍之多,老舊電梯數量逐年增加,在電梯監督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了新的問題。如既有住宅電梯加裝、電梯的安全評估等,需要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法規、制度予以規范。同時,因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壓力不斷增大,《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及時予以修改。另外,我們在實踐中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修改《條例》的方式形成制度性成果,為進一步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起草、修改情況
該項目列入地方性法規計劃后,市質監局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送審稿報市政府。遵照市政府領導批示,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書面征求了各縣(市、區)政府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對反饋意見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了采納。針對《條例》中“基層政府的職責、電梯運行費用收取、制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的確定、更新和改造電梯所需資金來源、完善電梯安全評估制度”等重點問題,市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由政府相關部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政協委員以及政府法律顧問等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就一些問題達成了基本共識。經多次修改完善,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基層政席的職責
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踐中,一些住宅小區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住宅小區因電梯使用、費用籌集發生糾紛,影響了電梯安全運行,而基層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的配合和協助,對此類問題和矛盾的協調解決將起到積極有效的推動作用。《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五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因此,《條例》在第三條增設了第三款,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關于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建立電梯安全約束機制和事故賠償社會救助機制,充分發揮責任保險事前防范與事后補償功能,對于落實相關單位安全責任、促進電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各方權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電梯責任保險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3〕183號)對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推行范圍進行了明確,我市實施效果良好。因此,《條例》第七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機構、電梯生產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三)關于既有住宅電梯加裝
目前,既有未安裝電梯的住宅,部分居民要求加裝電梯的意愿較為強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既要符合物權法的規定,還要經住建、規劃、消防等部門的審批或備案,涉及環節繁多、程序復雜。目前,廈門、廣州、成都、汕頭、北京等地均由市政府或市住建部門牽頭專門出臺了相關管理辦法。因此,參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作了原則性表述,明確了應當遵循的規則,即:“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加裝電梯的,應當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且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四)完善電梯安全評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國家質檢總局出臺了《在用電梯安全評估導則》,為老舊電梯的安全評估提供了依據。借鑒廣東、上海等地電’梯管理立法的成功經驗,《條例》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電梯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實施安全評估的機構、安全評估責任的承擔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老舊電梯的安全運行提供法規保障。
(五)明確檢驗機構職責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是保障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專業機構。規范檢驗機構的行為、發揮檢驗機構的技術把關作用以及對生產使用單位的督促、核查作用對做好電梯安全工作意義重大。另外,隨著當前國宗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工作的推進,檢驗檢測也將趨于市場化,加強屬地及外來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以及對其檢驗工作的監督,提出有關管理措施和要求很有必要。參考上海等地電梯管理立法對檢驗機構職責的規定,《條例》增加了第二十八條,分(四)項明確規定了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檢測,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
(六)關于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與相關上位法一致。為了保障電梯正常運行,保證電梯運行費用的收取、使用,《條例》第四十八條增設了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即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未單獨列賬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此外,《條例》根據實際管理需要,還對部分行政處罰的幅度作了相應調整,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
(七)其他刪改內容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的規定,《條例》第八條將原來關于電梯制造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的規定,修改為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分(四)項內容明確了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承擔的具體義務。第二,根據市物價等部門的意見,修改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作為《條例(修政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年檢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集中收取、支付。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納入物業服務費管理;電梯運行產生的電費由業主承擔,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第三,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徐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0號)的規定,刪除原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內容,修改原條例第二十三條作為《條例》的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電梯保修期滿后的更新、改造、修理費用的繳存、管理和使用,按照《徐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刪除該條第四款。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的規定,將原條例中有關“質監部門”的表述統一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以及條款順序作了修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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