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全文
為了加強本市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銀川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銀川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不含個人或者單個家庭使用的電梯。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行政審批服務、公安、消防、衛計委、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管部門,生產、使用、維保單位應當納入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并將相關數據接入“智慧銀川”大數據平臺中,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確保電梯的使用安全,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宣傳,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電梯生產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專業知識的宣傳。
第八條電梯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發布電梯不同類別(類型)、樓層等維護保養工時、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二)組織宣傳咨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三)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提高行業管理水平;
(四)參與本市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建設及管理,組織開展電梯事故(故障)應急救援工作,規范應急救援行為,保障安全。
第二章生產、經營和建設
第九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并持續滿足許可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活動。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第十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及本條例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禁止將已經使用過的電梯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
第十一條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以下義務:
(一)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技術文件、產品質量合
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二)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三)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四)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五)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制造單位委托其它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電梯進行安裝、改造或者修理的,制造單位應當對安裝、改造或者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電梯制造單位破產、被吊銷許可等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修理,改造、修理完成后,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并對改造、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三條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改造、修理項目更換或加裝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聯系人和施工數量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情況,于施工前書面告知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告知信息錄入電梯綜合業務監管系統,確保市場監管部門和檢驗檢測機構及時獲取信息。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驗收后,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電梯出廠資料、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技術資料、自檢報告、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電梯生產單位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除電梯生產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調試、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電梯。
第十六條電梯經營單位經營(含進口、銷售、出租)電梯時,應當驗收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并建立檢查驗收和經營記錄。
禁止經營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電梯。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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