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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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勞動者健康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方針、原則和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一崗雙責,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并承擔監督檢查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監管專項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政府負責人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管理責任人,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是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行使行政執法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八條【鄉鎮、街道、開發區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轄區安全生產的實際,配備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對轄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
(二)對轄區內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謊報瞞報、遲報漏報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三)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四)負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并可以設置兼職安全員,進行日常安全巡查。
第九條【委托執法】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執法。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組織的機構名稱及行政執法人員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應當依法設立,具有兩名以上取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在編工作人員,具備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案所需的裝備。
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每年應當至少培訓一次。
委托機關依法可以將下列權限實施委托執法:
(一)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規定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四)對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
(五)對適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
實施本條第(三)或第(四)或第(五)項的,必須在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委托機關備案。
第十條【工會權利】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他規章制度,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參與事故調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聽取工會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及時研究答復或者處理。
第十一條【全社會宣傳教育普遍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安全文化活動、安全常識普及活動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單位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等的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鼓勵發展安全技術及產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應急救援等安全產業。
第十三條【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服務機構】安全生產社會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咨詢、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評估、安全標準化考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檢測檢驗等工作,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對其作出的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結果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社會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同時書面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社會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生產經營單位指定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服務。
第十四條【安全社區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的領導,把安全社區建設納入地方財政支持范圍,提供人、財、物等條件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安全社區建設工作,相對獨立的大型企業,建設企業主導型社區。
第十五條【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事故發生、開展應急救援、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動安全文化建設、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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