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詳解
為加深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熱點問題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詳解,僅供參考。
一、修法背景
2013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屆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此次修改內容涉及面廣,對網絡購物、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新《消法》應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原來的法律條文做了重大修改,亮點突出,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反悔權”、“明確個人信息保護”、“消協可提公益訴訟”、“網購平臺責任”、“懲罰性賠償”等制度均成為了此次修法的亮點,如第十八條對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作為消費者進入賓館、商場等場所會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6個月內經營者承擔商品或服務瑕疵的舉證責任;第四十五條對近年來明星代言健康產品導致的不良消費作出了規定等。
《消法》修訂之后,對于紛繁復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據,也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強大的法律后盾。
二、曹竹平:消費者的特權,網購七日“后悔權”
“后悔權”是大眾化的通俗說法,并非嚴謹的法律概念。“后悔權”的法律定義為: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買受人(消費者)在合理期間內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條件解除合同,退還貨物并獲得退款的權利。
1、國外關于“后悔權”的立法
在美國,“后悔權”的出現最初為規范直銷企業的銷售行為,可3天內退貨。而在歐盟,“后悔權”的相關規定為遠程購買,因不了解商品性能,價格超過40歐元的商品有14天試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販賣法》規定:商家在經營場所以外提供產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在8天內無條件解除或撤銷合同;英國《消費信貸保護法》規定:除土地或信貸抵押,所有消費者享有5天冷靜期;遠程購物為7天內可通知商家退貨;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消費者在締約后一星期內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瑞典《遠距離合同法》規定為:電視購物、郵購、網購等,消費者享有14天后悔期。
2、中國關于“后悔權”的立法:地方性法規《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商品不污不損的,退回商品時消費者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重作、退貨、退款要求的,經營者應當給予重作、退貨、退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經營者以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互聯網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要求退貨的;
3、中國關于“后悔權”的立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 “后悔權”制度的法理基礎與目的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公平交易的主要體現在知情權和選擇權。“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撤銷權無法取代“后悔權”。
撤銷權救濟實質不公的契約,“后悔權”救濟消費者的非理性消費行為。撤銷權需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后悔權”可由消費者直接向經營者主張。
“后悔權”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交易不公、有利于繁榮市場經濟、可以促使經營者的營銷行為更趨理性。
5、“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銷售方式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現在比較流行的遠程銷售:傳真、手機app軟件、電子郵件。整個過程中,要約與承諾是遠程發生的。
6、“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七日內退貨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中的“七日”的期間屬性應當認定為除斥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而針對“退貨”問題:作出向出賣方退還的行為,而非出賣方收到貨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請,要求退貨退款的,也可以認定為退貨。
7、“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費用與風險
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是合理的。這是對經營者利益的平衡保護;一定程度上可抑制“后悔權”的濫用。
貨物退回過程中的風險: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并考慮經營者利益、權利濫用的限制、市場效率提高等因素,令消費者承擔。
8、總結
“后悔權”制度本身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其對市場的調節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要保障消費者的“后悔權”得到真正的實施,商家不應當在消費者行使權利時設置各類前置義務。新《消法》第二十五條在立法技術上值得商榷。鑒于我國市場經濟尚不成熟,“后悔權”制度初設時,不妨采用“肯定式”立法,以后逐漸放開。在新《消法》實施一段時間后,學界、實務界應積極總結。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的形式,明確法條中的不確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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