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2017年5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1月18日上午,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會后,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省安監局副局長趙衛東進行解讀。
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回應了群眾關切,凝聚了社會各界智慧,是一部廣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法規。《條例》密切結合山東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制度創新,如:進一步理順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重點進行了規范;建立了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明確了有關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并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參與安全生產活動的權利和積極性等。
《條例》確立的一系列制度,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將在山東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介紹,2006年山東制定的《條例》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產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山東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安全生產領域許多新的特點和問題逐步凸現和暴露,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管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仍處于易發高發期。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強化并進一步落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工作體制和機制作出了新規定。山東《條例》的許多條款與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不一致,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
另外,山東近幾年來在安全生產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了一些經驗做法,也制定出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有必要將其充實到《條例》中,為促進山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法律保障。
在《條例》修訂過程中,首先是引入立法前評估程序。省安監局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法制辦聯合組成立法前評估調研組,對修訂工作進行總體設計和論證。第二是注重深入基層調研,召集部分市、縣安監局、重點企業、小微企業代表等召開座談會,向各市安監局、省有關部門、省有關重點企業書面征求了意見,并借助他山之石,到寧夏、甘肅兩省(區)開展了立法調研。第三是實行開門立法,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書面征求了17個市政府的意見,在省人大網站、省政府法制網和《大眾日報》、《生活日報》上登載,公開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
省安監局副局長趙衛東介紹了《條例》的學習和宣貫工作安排:一是以省政府安委會名義印發《關于學習貫徹的通知》,并召開會議對宣傳貫徹進行安排部署。二是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渠道,邀請專家、學者等業內人士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進行解讀《條例》,讓廣大公眾深入了解《條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三是制修定配套文件和規定。對照《條例》規定,對以往制定下發的有關文件和規定進行修訂;依據《條例》確立的制度安排,制定具體辦法規定,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地;督促各設區的市結合各地實際,依據《條例》加快推動地方安全生產立法工作。四是加強教育培訓,把《條例》納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并將教育培訓結果作為考核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重要內容之一。五是把《條例》納入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組織修訂執法檢查標準,完善執法內容,加大執法力度,用嚴格執法推動《條例》貫徹實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條例》,及時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
以下是條例的全文: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源頭防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屬地監管為主,并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明確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推進安全社區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增強事故預防能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推動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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