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旅游條例》(2016修訂)
《重慶市旅游條例》2016年9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重慶市旅游條
(1997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1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5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旅游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9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和本市組織到市外的旅游活動、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倡導健康、文明、環保旅游。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游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游業發展、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重大問題。
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旅游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對旅游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實行自律管理,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接受旅游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旅游發展與促進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業發展環境,實現旅游業信息化,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進全域旅游。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供水供電、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資金給予支持。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旅游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和環境改造。
新建或者改造景區時,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完善景區的道路、通信、供電、供水、照明、餐飲、住宿、娛樂、購物、消防、安全、醫療、環衛、公廁、停車、電動汽車充電等設施、無障礙設施以及自駕車房車營地,提高景區的接待能力和服務質量。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符合旅游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游業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旅游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面向資本市場融資,擴大旅游投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旅游信息化建設。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統計、旅游信息收集和發布體系,準確及時提供旅游信息服務。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交通樞紐站、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為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無償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及時發布旅游高峰期主要景區的游客流量、游客限流措施、交通、氣象、住宿等旅游信息。對境內外景區發生的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警示信息。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旅游服務標準化管理。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活動,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旅游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服務和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鼓勵旅游經營者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的旅游形象宣傳和重大旅游促進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教育機構與旅游企業合作,發展重點特色專業,設立培訓基地,培養和引進旅游人才。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職業素養培訓,組織開展旅游服務規范、標準、技能的培訓,提高旅游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依托本市社會資源開發旅游產品,創新文化旅游、溫泉旅游、郵輪旅游、會展旅游、體育旅游、鄉村旅游、研學旅游、自駕旅游、健康旅游、工業旅游和都市旅游等旅游產品,實現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和會展、博覽交易、科技交流、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民族節慶、民族民間文化等活動,開展旅游宣傳營銷,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鼓勵利用自然資源、民風民俗等,開發鄉村和農業觀光等旅游項目,推進鄉村旅游發展。
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鄉村旅游規范化、特色化發展,支持村民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參與發展本地特色旅游。
旅游資源所在地的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采用入股、租賃、合作等方式參與所在地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經營。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對溫泉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發展溫泉養生、休閑、度假、醫療等旅游項目。
第十八條 鼓勵旅游經營者建立旅游電子商務平臺,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購物、娛樂等網絡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
有條件的景區應當提供免費無線網絡接入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根據本市旅游資源的特點和市場需要,研究開發、升級換代、推廣銷售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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