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明年實施
新修訂《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明年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
12月14日上午,西藏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公室在新聞發布大廳召開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實施新聞發布會。西藏公安邊防總隊副總隊長巴珠、西藏公安邊防總隊副總隊長王世紅、區人大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尼瑪卓嘎、區政府法制辦經濟立法處處長岳培均作為新聞發言人出席了此次會議。《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9月28日修訂通過,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主要從七個方面修改完善
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入,2000年3月30日由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原《條例》存在的邊境管理領導體制和機制有待進一步明確,邊境管理職能部門工作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邊境基礎設施還需進一步加強,物防、技防設施不能滿足邊境維穩防控需要等薄弱環節逐漸凸顯。
巴珠指出,新修訂的《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分總則、國(邊)界管理、邊境地區管理、邊民往來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九條。對原《條例》規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了新的調整,有些管理措施已經取消。如原《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區居民證”已經取消,統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等。新修訂的《條例》除對部分文字表述、條款邏輯順序作進一步規范外,主要作了明確邊境管理內容范圍界定;明確邊境管理領導體制;明確公安邊防部門邊境管理工作職責;明確邊境臨時警戒區劃定權限和出入批準權限;完善出入邊境管理區通行規定;完善邊境管理區和邊境地帶內生產作業管理規定;完善法律責任七個方面的修改。
進一步明確邊境管理內容范圍
巴珠介紹,《條例》所稱邊境管理包括國(邊)界管理和邊境地區管理。將原《條例》“邊境禁區”修改為“邊境特定區域”,并將口岸、邊境通道、邊境臨時警戒區、邊境互市貿易區(點)、邊境旅游景區(點)等區域納入邊境特定區域;明確邊民是指常住在距離國(邊)界線附近一定范圍內的邊境管理區居民。新修訂的《條例》第四條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邊境管理區所在地的地(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邊境管理工作的領導,實施“愛民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第六條規定:公安邊防部門依法履行邊境地區社會治安管理、人口服務管理、通行檢查、出入境邊防檢查等職責,進一步明確邊境管理內容范圍界定。對邊境管理區內從事測繪、勘探、采礦、采伐、爆破、科學考察、登山和拍攝影視等活動要求相關審批部門及時通知公安邊防部門、解放軍邊防部隊、外事部門;對邊境地帶內從事上述活動的,要求審批部門事先征求公安邊防部門、解放軍邊防部隊、外事部門的意見。
對邊境通行管理作出細致修改
在答記者問環節,新聞發言人王世紅介紹,新修訂的《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出入邊境管理區的人員應當持以下有效證件通行,并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檢查和管理。結合我區實際,對原《條例》第十一條進行修改完善:第一,把”常住人口“改為“戶籍人口”。第二,增加了“戶籍在本邊境管理區內的我國公民”這一邊境通行前提條件。更有利于邊境管理職能部門實施邊境管理工作。第三,增加了“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這一通行條件規定。第四,增加了“其中已辦理所在邊境管理區《居住證》的,可以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這一通行條件。這也基于便民利民考慮,主要是為了方便戶籍不在邊境管理區,但又長期居住或工作在邊境管理區的已辦理了《居住證》的人員通行。
新修訂的《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既貫徹落實了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邊境管理政策,又體現了人性化管理模式。王世紅個人認為,這么規定,不僅不會影響邊境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而且能更有效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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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上午,記者從西藏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的發布會上獲悉:《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9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條例》自2000年3月30實施以來,對依法管理邊境事務,維護邊境地區正常秩序,促進邊境地區發展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西藏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入,邊境地區各種矛盾糾紛、違法犯罪活動多樣化,且邊境管理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修訂立法,立足于解決當前西藏邊境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是一部保障民生、維護邊境地區安全穩定、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法規。
據西藏公安邊防總隊副總隊長巴珠介紹,新修訂《條例》分總則、國(邊)界管理、邊境地區管理、邊民往來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九條。除對部分文字表述、條款邏輯順序作進一步規范外,還對明確邊境管理內容范圍界定、明確邊境臨時警戒區劃定權限和出入批準權限、完善出入邊境管理區通行規定等7個方面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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