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衛生事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衛生事業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制定了《四川省省級衛生事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四川省省級衛生事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衛生事業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衛生事業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提高全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服務能力以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網絡體系、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加強重大疾病預防控制等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衛生事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統籌規劃、嚴格預算、統一分配、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分配管理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必須符合全省衛生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整合資源,合理排序,設置綜合項目,避免每一項具體工作都單設一個項目或重復設置,以提高專項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益,確保重點工作目標的實現。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根據需求調查、事業發展規劃和疫情報告等情況,按因素法進行分配。用于提高醫療衛生服務和執法監督能力的專項資金主要根據需求調查和衛生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及有關配置標準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預防控制等業務工作的專項資金主要根據疫情報告和疾病防治規劃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及救災防疫等專項資金,根據地方申請報告及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安排。
第六條 需求調查包括各地公共衛生和農村衛生狀況,當地人民群眾衛生服務需求、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衛生人力狀況、以前年度項目完成狀況等。需求調查的具體內容根據專項資金的用途,由省衛生廳商省財政廳另行通知,市、州衛生局、財政局按照統一要求按時報送有關情況。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衛生廳根據各地醫療衛生資源現狀和財力狀況、疾病流行情況和當年工作任務實際需要、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情況,對中央下達和省級安排的各項資金進行綜合平衡后,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項目管理方案,并按有關規定評審后確定。
第八條 各級衛生部門具體負責經批準的項目實施工作。
第九條 承擔項目的市、州應及時分配專項資金,并將資金分配方案和撥付文件抄送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條 項目實施所需設備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實行招標采購。凡是項目管理方案要求承擔項目的市州或項目單位安排配套資金采購的,承擔項目市州或項目單位必須按規定將配套資金足額劃撥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必須撥入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開設的項目單位有關賬戶,不得轉存于其他賬戶。項目單位必須指定合格的.專(兼)職財務人員負責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項目管理方案的規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和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和分解項目支出。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下達的專項資金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使用用途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轉移支付的專項資金,要按照衛生部、財政部制定的項目管理方案和有關規定安排,一般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項目或具體內容的,由市、州衛生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衛生廳、省財政廳批準,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凡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項目單位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 省衛生廳要加強項目組織實施的督導。凡已批準并撥款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規定執行的,省財政廳將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如資金有結余,需報經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用于與該項目有關的業務工作,項目單位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績效考評
第十七條 省衛生廳、省財政廳要按照項目目標、實施計劃、專項資金執行情況,追蹤問效,建立績效考評機制。
第十八條 各項目市州、項目單位在年度終了或項目結束1個月內向省衛生廳、省財政廳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或項目總結報告,省衛生廳對項目年度執行情況、項目總結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后,出具整個項目的年度執行報告或總結報告,送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省安排各項目市州或項目單位以后年度專項資金的參考因素。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衛生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下達的項目管理方案規定用途之外的項目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費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或抵充行政事業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償還債務、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
對虛報情況騙取專項資金、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挪用專項資金、項目市州或項目單位應安排配套資金不能按時到位、不按期報送有關材料的,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將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停止撥款、暫停安排新項目或收回專項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刑律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市州或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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