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統計管理規定》正式實施
近日,新版的《民用航空統計管理規定》正式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用航空統計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8號)
《民用航空統計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經第2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長李小鵬
2016年12月8日
附:
民用航空統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民用航空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民航行政機關、民航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實施的民航行業統計活動。
前款所稱民航行政機關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及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包括外國航空公司在內的所有在中國境內登記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在中國境內登記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航空公司亦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民航行業統計是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民用航空業發展狀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施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第四條 民航行業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統計管理體制。
民航局是行業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管理、監督全國民航行業統計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管理、監督所轄地區的民航行業統計工作。
民航局設立承擔綜合統計職能的機構作為綜合統計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管理民航行業統計工作;民航局各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部門職能確定統計工作職責,分工負責。
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民航行政機關、民航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以下簡稱調查對象)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國家統計局和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 民航局加強對民航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指標體系的研究,不斷改進統計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與準確性。
第六條 民航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民航行政機關、民航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篡改或者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統計人員對有關負責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應當拒絕、抵制,并向上級統計機構報告。
第七條 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統計資料報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對所報送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有領導責任。
第八條 民航行政機關、民航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統計機構及隊伍建設,確保統計人員完成必要的業務培訓,支持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改善統計工作條件,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九條 民航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依照本規定,準確、及時和完整地完成統計任務。
民航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統計資料保密的有關制度規定,加強對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民航行業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一條 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統一負責民航行業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調查制度的擬定、報批和報備。
民航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的設立應當符合統計職責分工原則,調查內容避免與其他統計調查重復、交叉,調查制度應明確調查的目的、內容、方法、對象、組織方式、表式以及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內容。
第十二條 民航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的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調查制度應當報國家統計局備案。民航行業統計調查項目的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調查制度應當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第十三條 民航行業統計調查屬于部門統計調查,包括綜合統計調查和專業統計調查。
綜合統計調查是指反映我國民用航空業綜合發展狀況的統計調查。綜合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調查制度由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或者由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與民航局有關職能部門共同擬定。
專業統計調查是指反映我國民用航空業各專業領域發展狀況的統計調查。專業統計調查項目的設立或者修訂由民航局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調查制度,報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審核。
第十四條 民航行業統計調查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批準或者備案的民航有關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未經審批或者備案,民航局各職能部門不得擅自制定、下發統計報表或者統計程序。統計調查的內容如變更,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或者備案。
進行有關對不可預知事件、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民航行業統計調查包括:航空安全信息、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服務質量、固定資產投資、人力資源、財務信息、價格信息、機場基本信息、企業信息、航空器信息、空管信息、能源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等內容。
民航行業統計調查以全面調查為主,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或者臨時性調查等方法為補充。以年報、季報、月報和快報為定期報表報送形式。
第十六條 民航行業統計調查使用國家統計標準和民航行業統計標準。民航行業統計標準由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或者由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與民航局有關職能部門共同擬定,并保障統計調查中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統計編碼等的規范化。
民航綜合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指標由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負責解釋。民航專業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指標由民航局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民航行業統計的調查對象應當根據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統計資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收到的統計資料按要求審核后報送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或者有關職能部門。
民航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統計管理職責向民航局綜合統計機構提供統計資料。
新設立的運輸(含通用)航空公司投入運營和新建、遷建機場投入使用之前,應當將統計機構及負責人信息告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統計部門。
依據合法有效的統計調查制度要求,民航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存在提供數據關系的,被要求提供數據的單位應當無償向接收數據的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數據。并應當創造條件提供電子數據,雙方應當依據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明確提供數據的具體方法和有關責任。
第十八條 民航局負責公布所有經過審批或者備案的'民航行業統計調查項目,公布的民航行業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二)國家統計局批準文號或者備案文號;
(三)有效期截止時間。
對未經公布的民航行業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可以拒絕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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