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送審稿全文共包含六章、三十六條細則,針對網絡信息內容建設、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預防和干預、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關鍵問題,送審稿指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游戲規則,對可能誘發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游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
根據送審稿,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游戲或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游戲的時間和單日累計使用游戲的時間,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絡游戲服務。
數據顯示,我國青少年網民(19歲以下)目前約占全體網民的23%,達1.6億,未成年人逐漸成為網民主力軍。隨著網絡對未成年人影響的不斷加深,如何維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成為社會日益關注的焦點。
據了解,自2008年起,中國青少年網絡協會等組織便不斷呼吁,通過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利用網絡的合法權益、防止有害信息對未成年人的侵害。期間,多位全國政協委員還通過提交議案等形式,廣泛呼吁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相關法規。
相關解讀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報送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送審稿全文共包含六章、三十六條細則,對網絡信息內容建設、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預防和干預、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相比以往,《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有何突破性?是否還可以完善?為此,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記者專訪了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
記者:您如何評價《條例(送審稿)》,它有何亮點?
姚建龍:《條例(送審稿)》率先專門對未成年人成長的網絡空間進行立法保護,不僅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款的細化,更是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重大進步,也是對如何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立法示范。
《條例(送審稿)》起草過程中,以問題導向為首要原則的思路值得肯定。調研確立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亟需解決的上網權利保障、網上內容管理、網絡防沉迷、個人信息保護、防范網絡欺凌等五大問題。從《條例(送審稿)》篇章結構與36條內容來看,也的確體現了上述問題導向原則。針對這五大問題所規定的明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管理體制、建立網上內容管理制度、對預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作出選擇性要求、強化對未成年人網上個人信息保護、就網絡欺凌問題作出規定、規范網絡沉迷的預防和干預活動等內容,都是《條例(送審稿)》值得贊賞之處。
記者:《條例》從去年9月底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到如今的送審稿,有哪些重要進步?
姚建龍:相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此次《條例(送審稿)》有較大的完善,許多規定可圈可點,值得贊賞。其中一個重大進步是,放棄了對“未成年人網絡成癮實施干預和矯治”的提法以及“推動出臺網絡成癮的本土化預測和診斷測評系統,制定診斷、治療規范”的規定,將干預和矯治未成年人網癮的立法思路轉換為側重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以網癮戒治之名的傷害?!稐l例(送審稿)》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活動,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這是對目前網癮戒治亂象的積極回應,一些以網癮戒治之名傷害未成年人的現象將可能得到約束。
記者:《條例(送審稿)》還可以完善哪些方面的內容?
姚建龍:《條例(送審稿)》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取其要者主要有五:
一、《條例(送審稿)》宜進一步突出“兒童視角”而非“管理視角”,應進一步體現未成年人權利本位。
兒童視角不僅體現在內容上,也體現在謀篇布局上。目前,《條例(送審稿)》將“網絡信息建設”一章置于“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之前值得商榷,這不符合《條例》立法的法理基礎,也使《條例》的立法邏輯略顯混亂,建議將“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序位提前至“總則”章之后。
二、兒童視角的基本要求是強化成年人以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網絡服務提供者等的責任,而不是限制未成年人的網絡權利——除非這種限制為兒童最大利益則所必須。
從這個角度看,《條例(送審稿)》中仍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其中最典型的是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網游宵禁”條款:“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絡游戲服務”??紤]到民法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網游宵禁宜將年齡范圍限制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有關“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游戲的時間和單日累計使用游戲的時間”的規定還宜考慮和尊重監護人的指導與決定權。
三、資訊喂食模式是把雙刃劍,《條例(送審稿)》應注重“網絡信息內容建設”,更應注重提高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自我免疫力。
在網絡時代,資訊喂食模式難以完全實現。理性的立場是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注重增強未成年人的識別與免疫力,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如何與多元信息共處而不迷失。基于此種考慮,建議增加“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培育”專章,內容除了包括《條例(送審稿)》第五條的'內容外,可增加關于未成年人網絡自律(文明公約)、未成年人網絡教育、未成年人網絡自護、監護人網絡指導等條款的內容。同時建議將“預防和干預”章名修改為更加準確的“網絡侵害的預防和干預”。
四、《條例(送審稿)》應進一步警惕和禁止以愛的名義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
盡管《條例(送審稿)》在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以網癮戒治之名的傷害等方面做出一些改善,但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實施干預”,仍為網癮戒治組織與個人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诰W癮尚屬非成熟的醫學概念、戒治網癮尚為非成熟的醫學行為以及維護未成年人權利的考慮,《條例(送審稿)》宜在第二十條第二款增加“禁止任何組織與個人從事網癮戒治之名的營利性活動”的內容。
五、針對在網絡空間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條例(送審稿)》應當編制更加嚴密的法網,增加嚴禁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規定。
防止網絡性侵未成年人不僅僅是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網絡色情信息的不良影響,更重要的是嚴禁他人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因此,建議《條例(送審稿)》應當針對我國目前立法的漏洞,明確禁止制作、傳播、瀏覽、持有包含兒童題材色情信息的行為,禁止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引誘、性教唆、性侵犯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
總而言之,網絡是與家庭、學校、社區、社會并列的未成年人成長的第五空間,也是當代未成年人成長與社會化的途徑。在很多家庭,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停留的時間實際已經超過了與父母交流的時間,這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化的影響是深刻而持久的。因此,出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十分必要而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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