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濕地保護條例》2017年1月1日實施
為了加強濕地的保護與管理而制定的《西安市濕地保護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
14日,市人大常委會與市政府召開宣傳貫徹動員會,公布《西安市濕地保護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施行將有效應對濕地保護面臨的濕地面積銳減、功能嚴重受損、保護與開發的矛盾日益突出、濕地生態系統安全受到破壞等問題。
《條例》突出了規劃在濕地保護工作中的引領指導作用。設“規劃”專章對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要求、內容、審批和修改程序、實施要求等內容進行詳細規定。同時規定:“濕地保護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建設區域內,除水資源保護利用、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及防洪搶險外,不得從事與濕地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活動。濕地保護規劃確定的限制開發建設區域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以濕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不得從事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為突出“保護”在濕地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條例》明確規定了濕地保護的原則要求:“本市濕地保護實行分級保護和名錄管理制度。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濕地保護管理措施、科學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積極恢復退化濕地的生態功能,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同時規定:“尚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條件的濕地,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或者濕地保護點”,“建立濕地保護點的,濕地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濕地污染,維護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功能”。
目前我市對集體產權性質濕地的管理缺失,導致濕地保護工作無法全面有效展開。針對這一問題,《條例》明確了對集體產權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相關規定,即“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在集體土地上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和“因濕地保護和恢復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在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下,依法與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經營者簽訂相關協議”。
為嚴格把控濕地利用,《條例》規定:“濕地利用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科學、節約、可持續地利用濕地資源,不得破壞野生生物的生存環境、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并且對占用和臨時占用濕地的報批、恢復補建等均作了明確規定。
以下是條例全文:
西安市濕地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的保護與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濕地的規劃、保護、利用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適宜野生生物生長、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并納入濕地名錄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
本條例所稱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資源。
第四條 濕地保護堅持全面保護、積極恢復、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濕地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開發區范圍內的濕地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水務、國土資源、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濕地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跨區、縣行政區域的重要濕地,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涉及濕地保護的重大事項及相關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濕地保護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組成的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對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名錄、制定濕地生態保護方案及其他濕地保護與利用活動提供技術咨詢和評審意見。具體工作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每年的立夏為西安濕地日。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和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或者其他方式參與濕地保護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二條 濕地保護規劃是濕地保護、恢復、利用、管理的依據。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體現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科學劃定并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突出西安的自然環境特性,堅持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相協調。
第十三條 市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建設、交通、旅游等部門,編制本市濕地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濕地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本市濕地分布情況、保護范圍、生態功能、野生生物資源和土地利用狀況等實際,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規劃、水土保持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并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銜接。
編制或者修改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有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涉及濕地的,應當事先征求同級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分布情況、類型、特點、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濕地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保障措施;
(三)濕地保護范圍、濕地生態保護紅線及禁止開發建設區域和限制開發建設區域;
(四)濕地生態、社會及經濟效益分析和評價。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報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八條 濕地保護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建設區域內,除水資源保護利用、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及防洪搶險外,不得從事與濕地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活動。
濕地保護規劃確定的限制開發建設區域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以保護濕地和生物多樣性為主,不得從事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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