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園條例》將于10月1日實施
新通過的《西安市公園條例》將于10月1日實施,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記者從西安市人大獲悉,《西安市公園條例》于今年7月29日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在公園開展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在規定的區域進行,21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產生較大音量的樂器、音響和器材。
條例規定,公園內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功能配套設施,嚴格控制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公園內的餐廳、茶座、咖啡廳、商亭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與游客容量相適應,嚴格控制數量和規模。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和依托歷史建筑建設的公園,禁止設立會所、夜總會等高檔商業設施,違反該規定者,將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違反本規定者,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按照占用土地面積處以每平米每日20元罰款。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已建成的公園應當嚴格控制地下空間開發。確需開發公園地下空間的,應當征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
此外,條例還有一些與市民游客息息相關的規定。游客不得在非開放時間進園,不得在公園內放飛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宿營等;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允許,不得放生動物或者種植物,對違反以上規定并拒不改正的,將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不得攜帶危險品入園,不得在非吸煙區吸煙或者在禁火區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園內乞討,不得擅自散發宣傳品、張貼廣告、懸掛標語、販賣物品,不得圈占場地;不得進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動,對違反以上規定者,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附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及歷史文物景區等的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本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開發區范圍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水務、文物、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宗教、工商、公安、價格、交通、質監、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其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確定管理單位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定管理單位,非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建設單位確定管理單位,并向所在區、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備案。
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的管理單位及其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公園實行名錄和分類、分級管理。公園名錄、類別、等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和標準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公園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加強行業培訓和交流,協助公園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督管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接受捐贈、資助的單位,應當將收到的財物登記造冊,并向社會公示使用情況。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和市轄縣的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由所在區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明確規劃布局、功能形態、控制原則、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等,涉及已公布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的,應符合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
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專項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條 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分布均衡、功能完備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區、縣至少規劃建設一個綜合公園;
(二)結合歷史人文、自然保護資源以及市民群眾多樣化需求,規劃建設專類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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