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3月1日起實施
為更好地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投訴舉報在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1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1號令《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進一步推進社會共治的管理模式。該辦法明確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該辦法堅持方便群眾、服務群眾、對群眾負責、接受群眾監督的立法思想,以此落實社會共治理念下的各項制度,達到社會共治效果。
二是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第一,明確投訴舉報機構職責。該辦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舉報管理的職責,強調了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職責。第二,重心下沉,明確屬地受理原則。該辦法規定屬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以此作為地域管轄的原則,便于基層及時處理大部分投訴舉報,提高解決公眾訴求的效率。同時,考慮到根據監管職責劃分,以及有些省(市)實行統一受理,該辦法規定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三是進一步細化投訴舉報辦理程序。第一,明確轉辦要求。投訴舉報受理后,一般投訴舉報應當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多部門監管職責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機構應當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意見,組織協調投訴舉報的辦理。第二,明確承辦要求和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及投訴舉報機構。對投訴舉報涉及的產品進行 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的時限內。第三,明確跟蹤督辦、信息上報和反饋、審查、回訪、歸檔等事項。第四,合理設置工作時限。該辦法對投訴舉報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轉辦、辦理、結果告知等時限均作了規定。
四是進一步完善投訴舉報消息管理。辦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信息管理制度,加強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建設,要求充分利用投訴舉報消息管理系統規范工作,加強對投訴舉報消息的監測和管控,有效防范安全風險;省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實時報送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消息,每月報送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投訴舉報消息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分析情況;明確了定期通報的內容。
五是進一步明確投訴舉報工作責任。該辦法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相關規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工作人員培訓教育,明確了投訴舉報機構和承辦部門工作準則和責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投訴舉報機構認真做好《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規范工作,充分發揮投訴舉報管理在引導社會共治、解決群眾訴求、防范系統風險、打擊違法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
2016年1月14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1號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畢井泉
2016年1月12日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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