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答辯狀怎么寫
民事訴訟答辯狀怎么寫?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詳細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案件答辯狀的寫作要點
一、民事答辯狀說明: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和辯駁的一種書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谝笕嗣穹ㄔ悍穸ㄔ嬲埱笫马椀娜炕蛞徊糠?
?、厶岢鲂碌闹鲝埡鸵?,如追加第三人;
?、芴岢龇丛V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二、民事答辯狀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填寫說明】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
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
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民事訴訟答辯狀格式
答辯人:(名稱、所在地址、電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寫明案件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附:答辯狀副本 份。
其它證明文件 份。
注:答辯理由應陳述起訴書中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并列舉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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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中送達的特殊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包括涉外民事訴訟文書的域內送達和域外送達。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按國內民事訴訟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無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不同情況,采用如下送達方式:
(一)根據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
《海牙公約》是多邊國際條約,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國生效。根據該公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確定我國司法部為中央機關和有權接收外國通過領事途徑轉遞的文書的機關,有關的送達程序是:我國法院如果請求公約成員國向該國公民或第三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將請求書和所送達的司法文書,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轉送給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必要時,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轉送給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這一途徑,用簡化方式表示為:有關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員國指定的中央機關;或者有關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我國駐有關成員國使館——成員國指定的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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