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行政訴訟答辯狀格式
一般答辯狀是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予以答,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標準行政訴訟答辯狀格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答辯狀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或申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并提出反駁理由的書面文件。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口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這是制作答辯狀的法律依據。
一審行政答辯狀的內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答辯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無須寫被答辯人,答辯人基本情況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2.正文。包括答辯理由和答辯意見。答辯狀是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證據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作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訴行政機關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作為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及法律、法規依據。
(1)事實根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總是要依據一定的案件事實。如果原告敘述的案情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答辯人應當予以指出,并予以糾正,以澄清事實。在寫法上,主要是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闡明事實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實之詞。
(2)法律法規依據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是違反法定程序等,答辯人就應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運用法律、法規說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正確的。寫答辯理由,主要采取反駁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對方敗訴,讓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因此,進行辯駁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提出證據,根據法律做到有理有據合法。
(3)答辯意見。在正文的最后一段,應寫明答辯主張。一般包括以下四種: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維持具體行政行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撤銷;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尾部。包括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答辯日期。附項寫明答辯狀的副本份數、證據件數。
二審行政答辯狀的內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寫法與一審行政答辯狀基本相同。二審行政答辯狀的正文應重點闡述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訴訟程序合法,從而達到維持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目的。
格式: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范文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原審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組長
被答辯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組長
因被答辯人XX村(以下簡稱:XX)頒發給答辯人土相村《林權證》的行政撤銷權一案,現答辯人依本案事實,提出答辯如下:
一、本案爭議的“XX”、“XX”、“XX”三塊林地歷史以來一直是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辯人調低村主張該三塊林地自古以來是其村經營管理沒有任何證據和法律依據。
(1)“XX”、“XX”、“XX”三塊林地歷史以來一直是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確權。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給答辯人土相村頒發《XX市山權林權證》(見證據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實“XX園(現稱XX)”、“后坡園(現稱XX)”、“落坎坑(現稱XX)”等林地林木的權屬,是對答辯人土相村擁有該三塊土地林地林權的確權。xxx4年XX市XX試驗區根據xxx2年省政府關于《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工作方案》的規定,堅持政策穩定連續性原則,為進一步穩定山林權屬,以林業“三定”時期確定的權屬為基礎,對林地林木已經確權頒發過林地林木權屬證書換發新的《林權證》。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證的基礎上給本案答辯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權換發東林證字(xxx4)第01234號《林權證》(見證據2),是對答辯人土相村這三塊林地的再次確權。且該三塊林地坐落位置都與答辯人土相村唇齒相依、緊密相連(見證據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從未荒廢。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XX分局XX等證人的證言(見證據7至證據14)均證實該三塊林地屬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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