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出臺
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下稱《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規定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
依據《管理辦法》,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達到以下標準,金融機構應當報告大額交易: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等。
2、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3、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對于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也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央行相關負責人指出,“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利用現金或轉賬方式向境外匯款1萬美元,則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同時,央行特別提出,“按照《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與現行2006年版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同時刪除原規章中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可疑交易報告標準。
在監測標準上,《管理辦法》調整了部分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新增規章適用范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在適用范圍上,除銀行、證券、期貨等已覆蓋的機構外,新增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在大額交易報告標準上,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并新增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此外,《管理辦法》還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并對交易報告具體要素內容進行調整。對于可疑交易,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增加“收付款方匹配號”、“非柜臺交易方式的設備代碼”等要素,刪除“報告日期”、“填報人”和“金融機構名稱”等要素,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之所以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下調為5萬元,央行做出了三點解釋,一是加強現金管理作為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其次,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發生轉變,非現金支付工具普及,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條件;最后,“我國反腐化、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化、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對于新增的自然人客戶“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則主要是在滬港通和深港通相繼開通、境內居民個人跨境業務逐步放開的背景下,考慮到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會更加頻繁,“設計專門的人民幣報告標準,便于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人民幣跨境交易數據,開展風險監測”。央行表示,“對自然人客戶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確定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可以加強對跨境人民幣交易的統計監測,更好地防范人民幣跨境交易相關風險。”
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是央行結合國內工作實際和國際標準,對現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兩部規章進行修訂、整合的結果。
央行表示,《管理辦法》在規章層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助于維護中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有助于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考慮到金融機構進行制度修訂、交易監測標準自建及系統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管理辦法》在發布后、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實施。
未來,為指導金融機構有效執行《管理辦法》,央行表示,將充分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和建議,盡快發布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明確可疑交易接續報告、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流程等具體工作要求,并結合行業最佳實踐,發布金融機構制定交易監測標準的相關指引,指導金融機構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監測標準、完善交易監測系統等工作,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指導和培訓。同時,人民銀行將發布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的具體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指導金融機構做好交易報告數據接口及相關系統開發工作。“人民銀行也正在抓緊建設反洗錢監測分析二代系統,為開展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監測分析提供更為強大的系統支持”。
相關解讀
一、《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與主要意義是什么?
《管理辦法》結合國內工作實際和國際標準,對現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兩部規章進行了修訂、整合。
上述兩部規章自2007年實施以來,在我國反洗錢工作起步階段,對于指導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和反洗錢工作的深入推進,防御性報告過多、有效報告不足等實施當中的問題逐漸顯現,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為此,人民銀行先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2008〕391號)、《關于明確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48號)等規范性文件,對金融機構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避免簡單通過系統抓取報送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的交易等問題進行規范。2012年,人民銀行在全國選擇37家法人金融機構開展可疑交易報告綜合試點,要求試點機構結合自身情況自主定義交易監測標準,結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懷疑為基礎報送可疑交易報告。這些工作為修訂現行兩個規章、出臺《管理辦法》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現行大額交易報告標準也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反洗錢以及打擊、遏制相關上游犯罪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2014年,人民銀行正式啟動規章修訂工作,反復研究論證,并在全國范圍內兩次組織征求金融機構的意見和建議,確保《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管理辦法》在規章層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助于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有助于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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