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答問
近日,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問,下面是《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答問詳細內容。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問。
與現行規章相比,《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具體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現行大額交易報告標準也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反洗錢以及打擊、遏制相關上游犯罪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管理辦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實施。央行發言人表示,考慮到金融機構進行制度修訂、交易監測標準自建及系統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管理辦法》在發布后、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
詳細問題
一、《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與主要意義是什么?
《管理辦法》結合國內工作實際和國際標準,對現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兩部規章進行了修訂、整合。
上述兩部規章自2007年實施以來,在我國反洗錢工作起步階段,對于指導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和反洗錢工作的深入推進,防御性報告過多、有效報告不足等實施當中的問題逐漸顯現,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為此,人民銀行先后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2008〕391號)、《關于明確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48號)等規范性文件,對金融機構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避免簡單通過系統抓取報送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的交易等問題進行規范。2012年,人民銀行在全國選擇37家法人金融機構開展可疑交易報告綜合試點,要求試點機構結合自身情況自主定義交易監測標準,結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懷疑為基礎報送可疑交易報告。這些工作為修訂現行兩個規章、出臺《管理辦法》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現行大額交易報告標準也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反洗錢以及打擊、遏制相關上游犯罪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大額交易報告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2014年,人民銀行正式啟動規章修訂工作,反復研究論證,并在全國范圍內兩次組織征求金融機構的意見和建議,確保《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管理辦法》在規章層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助于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有助于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二、要求金融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三項核心反洗錢義務之一,也為人民銀行依法開展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分析奠定堅實的數據基礎。實踐中,金融機構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并報送可疑交易報告。以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人民銀行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維護金融安全。
三、與現行規章相比,《管理辦法》的主要變化是什么?
《管理辦法》的變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同時刪除原規章中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可疑交易報告標準。二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三是新增規章適用范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四是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進行調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號”、“非柜臺交易方式的設備代碼”等要素,刪除“報告日期”、“填報人”和“金融機構名稱”等要素,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四、《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什么時間生效?
《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其中,“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是《管理辦法》新增的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實施。考慮到金融機構進行制度修訂、交易監測標準自建及系統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管理辦法》在發布后、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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