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礦業聯合會(簡稱中國礦聯),英文名稱為:China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C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我國礦業(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相關行業)的聯合性社團組織。主要由礦業企業、從事礦業科研、教學、設計及中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礦業行業協會、地方礦業協會(聯合會)等自愿聯合組成,是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推動建立資源節 約型、環境友好型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大力推進礦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和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宏偉任務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道德風尚;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當好國家礦業發展戰略和制定礦業方針政策的參謀助手;參與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行業自律;充分發揮中國礦聯在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橋梁作用,充分發揮中國礦聯聯系社會的紐帶作用,為礦業、礦山、礦城、礦工(簡稱“四礦”,下同)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社會服務。
本團體的強大支撐是“三個依靠”:即依靠主管部門的支持;依靠礦業企事業單位和礦業社會組織的支持;依靠礦業職工的支持。
第五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本團體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和健全黨組織;依據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活動。
第六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
(一)圍繞 “四礦”問題開展與礦業相關的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制定政策與立法咨詢建議與服務;
(二)大力宣傳和貫徹國家的礦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反映行業及企業訴求,維護會員和礦業企業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協商平臺;
(三)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鼓勵科技理論創新,推廣高新科技成果應用,推進集約節約利用資源,發展礦業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加快礦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廣并履行《綠色礦山公約》,促進綠色礦業發展。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有關科技創新的獎勵與評定;
(四)推動礦業文化教育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礦業先進文化;
(五)組織有關礦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人才培訓和專家服務;經政府部門批準,組織推薦、評選和宣傳先進礦業城市、綠色礦山、優秀礦業企業和勞動模范;
(六)開展民間中外礦業合作與交流,搭建“走出去、引進來”的服務體系平臺,提供法律政策、資源狀況、投資環境、投融資等咨詢服務;
(七)開展礦業新聞宣傳工作,辦好礦業年鑒、會報、會刊、網站及其他出版物;
(八)建立健全礦業行業自律性機制,參與制定行約、行規、技術標準,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礦業行業利益;
(九)接受政府部門委托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別為單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與礦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愿意參加本團體的活動,經會長辦公會批準,則成為本團體會員。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須經會長辦公會審核。
礦業行業內有重要影響的領導、專家,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會決定,可授予榮譽會員。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臺同胞榮譽會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具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榮譽會員);
(三)向本團體反映問題或請求法律支援;
(四)向本團體提出批評或建議;
(五)監督本團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團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參加并支持本團體組織的調研活動,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資料;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可以不繳納會費);
(五)履行承諾的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因嚴重違法違紀被查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會長辦公會提議,并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為貫徹以企業辦會為主,聯合礦業行業協會共同辦會的原則,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依次設置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長辦公會等機構,同時設立高級資政委員會作為顧問團。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屆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土資源部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的任期也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有關議案;
(五)審查和決定中國礦業聯合會的重大工作計劃;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七)決定授予名譽職務人選;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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