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牲畜屠宰管理,規范牲畜屠宰行為,制定了《陜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陜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牲畜屠宰管理,規范牲畜屠宰行為,保證畜類產品質量安全,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牲畜包括:豬、牛、羊等;畜類產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經加工的牲畜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牲畜屠宰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省實行牲畜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牲畜屠宰活動。但農村居民在當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引導、扶持牲畜定點屠宰廠(場)標準化、規模化建設,改善牲畜屠宰企業的生產和技術條件,協調解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牲畜定點屠宰的宣傳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牲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牲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民族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牲畜屠宰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工作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推廣先進技術工藝、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第八條 從事清真用牲畜屠宰的,除符合本條例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陜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定點屠宰
第九條 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保護環境、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制訂牲畜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包括牲畜定點屠宰廠(場)及小型牲畜屠宰場的數量、布局等內容。
第十條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鄉居住區夏季風向最大頻率的下風側和河流的下游;
(二)與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居民生活區、學校、幼兒園、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和牲畜飼養場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相距1000米以上,并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三)廠(場)址周圍應當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并應當避開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以及垃圾場、污水溝等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者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隔離間以及牲畜屠宰設備、冷藏設備、消毒設施和運載工具;
(三)有三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五)有能夠滿足水分、揮發性鹽基氮、汞、無機砷、鉛、鎘等項目檢測必需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滿足畜類產品焚毀、化制、高溫等無害化處理的設施設備;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設立牲畜定點屠宰廠(場),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和說明文件。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商務、畜牧獸醫、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
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符合牲畜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選址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牲畜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或者選址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建成后,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頒發牲畜定點屠宰證書和牲畜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牲畜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改建、擴建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建成后,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等部門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小型牲畜屠宰場。
小型牲畜屠宰場的設立,應當符合牲畜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其選址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小型牲畜屠宰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水質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水源;
(二)具備滿足屠宰活動需要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牲畜屠宰設備、冷藏設備、消毒設施;
(三)有二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五)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有必要的畜類產品焚毀、化制、高溫等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七條 小型牲畜屠宰場建成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頒發牲畜定點屠宰證書和牲畜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其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認定名單。
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分級管理辦法,逐步推行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分級管理。
第十九條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牲畜屠宰場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除農村居民在當地自宰自食外,未取得牲畜定點屠宰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牲畜屠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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