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全文」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分析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四)研究、協調、決定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并承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衛生、商務、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確職責前,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臨時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根據本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費者組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科學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報道食品安全狀況,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和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辦法,并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衛生、質量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農業、交通等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箱地址、舉報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及時兌現獎勵。
第二章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檢驗
第十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省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標準的建議。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標準的,應當及時組織制定或者修訂。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檢驗檢測資源,加強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食品檢驗機構負責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暫不具備設立檢驗機構條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負責抽樣,對樣品及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法抽樣委托檢驗的,應當對樣品及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檢驗結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復檢機構提出復檢申請并告知抽檢部門。復檢機構應當采用留樣樣品進行復檢,并在受理復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復檢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
(一)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留樣超過保質期的;
(三)已進行過復檢的;
(四)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五)樣品的生產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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