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答辯狀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產糾紛答辯狀,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房產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李xx,女,xxxx年3月8日生于湖南省耒陽市小水鎮,廣州市白云區景泰街道辦事處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居民,現居住于廣州市白云區景泰街道辦事處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2樓
答辯人因與劉xx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依法行使占有權和使用權,習慣性地居住、擁有、出租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2樓、3樓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歷史地形成的一個客觀事實。
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整棟樓共七層。劉xx占有、使用、出租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1樓、4樓、5樓、6樓、7樓;反之,身為原告劉xx之長輩的答辯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xx老人兩個人卻只共同占有、使用、出租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2樓和3樓。以價值對比來講,答辯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xx老人兩個人只擁有大約五分之一。這,本來就是是兩位老人忍氣吞聲一再容忍、一再忍讓的不合理結果。
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理所當然是已故的廖xx老人;理由確實非常簡單,就因為只有已故的廖xx老人才是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的原居民。
答辯人與劉xx均系已故的廖xx老人之親屬,均系后來入住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的新居民。
答辯人系廖xx老人之合法妻子。與廖xx老人朝夕相伴,相親相愛,相濡以沫,相扶到老近十年,系廖xx老人之主要家庭成員,甚至可以說是唯一家庭實際成員;理應對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的房屋享有所有權,理應成為理應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房屋真正的房屋主人;更何況廖xx老人生前已經有書面文件托付于有關方面。
劉xx則系廖xx老人名義上的“養子”。雖然,實際上,自始至終從來沒有盡過“養子”應盡的兒女義務。
鑒于歷史因素與家庭關系等原因,答辯人自始迄今都愿意與劉xx維持現狀以和睦相處。
二、原告劉xx起訴狀中的陳述與歷史事實嚴重不符。
1、原告劉xx與已故的廖xx老人曾經口頭約定建立撫養關系不假,可是,劉xx并未實際成為已故的廖xx老人的“養子”,沒有辦理任何法律手續,更加從來沒有盡過做兒女的義務。尤其是,廖xx老人1996年第二次從韶關監獄回來之后,劉xx夫婦從不照顧廖xx老人;不但不照顧還經常打罵廖xx老人,劉xx之妻子更是常常咒罵廖xx老人“該死的老頭”“早點死了算了”。這些正是廖xx老人經鐘少康介紹認識答辯人,并且自從廖xx老人出獄回家十幾天就自然而然地由答辯人照顧廖xx老人的飲食起居一直到廖xx老人終老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和事由。
因此,根據相關歷史事實和劉xx的種種惡劣行徑與斑斑劣跡,我們完全可以認定劉xx當初與已故的廖xx老人口頭約定建立撫養關系自始就是動機不純,居心不良----旨在改變其自身境遇,和謀取將來廖xx老人的可能財產,肯定不是有心來照顧廖xx老人的飲食起居,為廖xx老人養老送終,盡“養子”應盡之倫理義務。
劉xx當初信誓旦旦改姓“廖”,改姓名為“廖xx”并且征得劉xx父母之同意,取得當時的管理部門的準許,到公安機關進行了戶籍登記。
“廖xx”入戶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之目的達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劉xx”。此舉大有深意呀!足以表明更加足以證明:劉xx當初與已故的廖xx老人口頭約定建立撫養關系確實是動機不純,居心不良。
當年因為“廖xx”入戶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之目的達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劉xx”一事,廖xx老人當即勃然大怒,憤怒地指責劉xx不誠實,不可信,居心不良,昧良心。只是,已經引狼入室,悔之晚矣。從那時之后,廖xx老人與劉xx夫婦極少來往,極少言語交流,最為惡劣的是,1996年劉xx接到村委會和熱心人士的通知讓劉xx去監獄接廖xx老人回家時劉xx置之不理;不但不去接回家,廖xx老人回到家后也還是不理不睬,不聞不問。
這是廖xx老人一生之中最大的隱痛。廖xx老人這心中的隱痛常常因為劉xx夫婦的不作為和種種不當作為而不時疼痛發作直至終老。
由此可見,劉xx當初與已故的廖xx老人口頭約定建立的所謂“撫養關系”甫一開始即已經實質性地消亡殆盡。
劉xx夫婦與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終從來就不可能和睦相處,劉xx夫婦也從來就沒有照顧過廖xx老人的飲食起居。
2、就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本身來說,其宅基地系集體分配所得。集體分配宅基地的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政策;這一戶肯定是廖xx老人一戶。因此,我們可以明確斷定,如果沒有廖xx老人肯定沒有訟爭標的物房屋之宅基地,沒有集體分配所得宅基地哪里得來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一言以蔽之,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之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之原始所有人理所當然是廖xx老人和答辯人,而不是劉xx。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劉xx是依附于廖xx老人的;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三、劉xx起訴狀中那份被自稱為《承諾書》的書面文件系劉xx伙同他人偽造之物,不應當被采信。
如前所述,劉xx夫婦與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終從來就沒能和睦相處,因此劉xx夫婦也從來就沒有照顧過廖xx老人的飲食起居。換言之,劉xx提交給法庭的那份所謂的《承諾書》的訂立基礎的確不曾存在更加無從產生。尤其令人無法置信的是劉xx夫婦與已故的廖xx老人自始至終從來就不可能和睦相處“勢同水火”,《承諾書》如何能夠和平自愿地訂立呢???讓廖xx老人與劉xx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等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之下簽訂這樣一份所謂的《承諾書》是肯定沒有可能的;也就是說這樣一份所謂的《承諾書》是肯定不具備法律上的真實性的。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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