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答辯狀范文
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借貸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借貸糾紛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浙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地 址:濟南市經十西路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真實的證據,其用于起訴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過款,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偽造的借條,并利用工作之便偷蓋公章和人名章,虛構借款事實。希望通過向貴院起訴達到其非法占有答辯人資金的違法目的。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范和習慣,如果申請人借款,尤其是高達70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在雙方不了解的情況下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簽字確認。然而,被答辯人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答辯人負責人* *的簽字,顯然是被答辯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xx】文鑒字0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標稱時間‘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兩張借條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應是標稱時間段形成。兩張借條上公章印文與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樣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前兩次法庭調查時被答辯人均陳述:借款當時他把20萬和50萬元現金帶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然后* *交給他借條,當時借條上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如果被答辯人陳述的是事實,那么借條上加蓋公章的時間就與司法鑒定中的分析的事實相矛盾,也就是說涉訴的兩張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辯人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與答辯人負責人在同一辦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辯人在公司任重要職務,答辯人經常委托本案被答辯人攜帶公司的公章、印鑒外出辦理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事務,所以,被答辯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辯人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其有條件偽造借條。
3、在該兩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答辯人并不需要資金,答辯人賬上的資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辯人的上級公司剛撥付給答辯人大額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辯人真的向被答辯人借款70萬,那么公司財務賬冊,業務往來及銀行賬戶上肯定會有記載,公司的會計、出納肯定會知道,但答辯人財務賬冊及銀行賬戶上沒有該兩筆借款的任何記載,公司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有該兩筆借款,并從來沒有聽被答辯人和任何人提起過此事。顯然,該兩筆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辯人陳述本案的一些事實情況:
20xx年11月24日,答辯人的負責人* *讓被答辯人領取了公司在東營市* *縣工程的.保證金12萬元,被答辯人將9萬元存到被答辯人開戶的個人賬戶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辯人把答辯人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退還給了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的70萬元逾期不還,那么被答辯人應該與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將該保證金與借款抵消的。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接到銀行的通知,稱答辯人的賬戶被槐蔭法院凍結了。答辯人非常驚訝,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辯人的會計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辯人起訴的。答辯人的負責人* *馬上從外地趕回來,當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辯人家里問明情況,但是被答辯人避而不見。假設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70萬元逾期不還,被答辯人為什么不敢面對答辯人?為什么不向答辯人追要呢?為什么不敢和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
之后,答辯人又找到被答辯人的兒子了解情況,被答辯人的兒子說不知道此事。無奈答辯人又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已經就該案向相關人員作了紀錄。
20xx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當庭陳述: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一直放在家里,從家里直接拿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的,等等嚴重違背常理的陳述,法庭調查結束時被答辯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答辯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 *建筑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xx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被答辯人的妻子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被答辯人的家庭成員均系工薪階層,至今還住著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們的了解70萬元對于這樣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并且被答辯人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被答辯人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被答辯人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被答辯人在法庭上陳述,這70萬元一直放在家中沒有存過銀行。就這個陳述,我們隨便征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被答辯人的關于借款事實的陳述都與正常的借貸關系相悖,。
三、被答辯人有掌握答辯人印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兩張借條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答辯人還是其負責人* *,他們都沒有向被答辯人私下借過錢。雖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答辯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被答辯人曾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事實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剛成立不久,被答辯人到答辯人公司的時間也不長,但答辯人的負責人* *對被答辯人很相信,因為剛從浙江來到濟南,對這兒的情況不熟悉。被答辯人當時也很熱心的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的鑰匙等等),正是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對其的警惕心,讓被答辯人有很多機會掌握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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