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了《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淄博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建保〔2010〕8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4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籌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業、其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籌集),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個人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四條 市、區縣(包括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區,下同)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主管部門,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規劃、物價、稅務、統計、人民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下同)、社區居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應當科學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規范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作為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分解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收購或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的;
(二)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
(三)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建設的;
(四)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換的;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八條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第九條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十條 政府投資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相對集中建設。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 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筑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要求。應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休閑、醫療、購物等公共服務設施,并與公共租賃住房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應具備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電信等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準許交付使用證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住宅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以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應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并應將配建面積、套型結構、建設標準等內容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以合同的方式加以約定。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獎勵和補助資金;
(二)各級財政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
(三)企業和社會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籌資金;
(四)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等支出。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應當把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十六條 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應當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七條 積極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區縣所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通過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房產管理、審計、監察等部門制定有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建設(籌集)資金撥付、使用、核算及各項管理費用監管。市財政、房產管理部門每年依據當年租金標準、租金收繳情況及規定的支出范圍,編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支出預算,經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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