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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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的發放和租后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的政策制訂,協調、指導和督促各縣、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各區(開發區、新區)負責實施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和租后管理等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
價格、財政、司法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和租后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配租對象、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離異、喪偶的,可以由申報家庭決定是否將其作為共同申請人計算在內。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應當單獨作為一個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可以單獨作為一個家庭。
第五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符合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配租。
開發區、工業園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配租。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六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市家庭的,應當至少1名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居民戶口;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持《居住證》連續滿3年、連續穩定工作滿6個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七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自籌資金建設、面向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調配。
開發區、工業園區也可以根據本園區外來務工人員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將市級的公共租賃住房劃撥一定數量用于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市住房保障部門在統籌考慮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規模、本市居民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因素后,可以劃撥一定數量公共租賃住房用于保障外來務工人員。
第八條 申請開發區、工業園區籌集的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連續穩定工作滿6個月以上且已辦理居住證;
(二)本地無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條 申請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開展分配的,其保障對象應當為經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住房和委托同級民政部門審核收入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具體審核程序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含申請、審核、分配內容的分配方案,報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自行實施。分配結束后,應當將分配人員名單等分配情況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備案后,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并將備案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本市租賃補貼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在適當時候可以擴大到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條 本市家庭申請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戶口;
(二)申請人連續享受本市低保6個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員供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證》復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應當提交征收安置(貨幣補償)協議;
(三)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低保證、特困人員證明、殘疾證、烈屬證、優撫證、勞模證或者復轉軍人立功證明等證件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四)申請家庭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的同意對其住房、收入和車輛等情況進行核查的聲明及授權;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或者居住證的復印件;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子女應當提供未婚證明;
(七)《南昌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申請前6個月收入情況表》;
(八)《南昌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車輛擁有情況申報表》;
(九)有車輛的提供車輛登記復印件,無車輛的無須提供;
(十)收入類材料。有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從業人員收入證明》;2、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復印件(申請當日及前六個月明細)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工資單(條)復印件(申請當月及前六個月));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復印件;4、在外務工人員由用工單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無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在校學生可提供學生證明代替收入證明。
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一)根據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應當現場出示原件,供社區工作人員核查。
第十四條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南昌市租賃補貼申請表》和第十三條中第(二)-(六)項材料,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南昌市租賃補貼申請表》和第十三條中第(二)-(十一)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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