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全文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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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全文釋義
一、《辦法》編制背景
2009年初,危化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決定“由交通運輸部牽頭,專題研究制定相關標準,研究建立數據共享、互聯互通的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區域性監控平臺,逐步實現全國聯網。”
截至2013年底,全國所有“兩客一危”車輛均按照要求安裝了衛星定位裝置,31個省份的省級監管平臺和1000余家各類企業監控平臺全部接入了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實現了對“兩客一危”車輛跨區域、跨部門的聯合監管。
二、《辦法》條文解讀
第一章總則
【釋義】《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6章42條,包括總則、系統建設、車輛監控、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
總則共五條,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意義和法律依據,以及《辦法》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監管職責,是《辦法》基本原則和總體思路的集中體現,其基本內容統領其他章節,其精神貫穿《辦法》始終。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釋義】本條規定了制定《辦法》的背景、意義及法律依據。
存在問題
相關法規建設滯后,缺乏相應制度約束,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也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致使應用水平不高,嚴重影響了動態監控系統作用的發揮。
主要體現在5個方面:
1)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管理意識淡薄
2)營運車輛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使用不規范
3)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臺建立和使用不規范
4)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動態監管還存在盲區
5)行業管理部門對動態監管缺少必要的監管手段和依據
意義
《辦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需要,更是為充分發揮動態監控手段在事故預防方面的積極作用提供了強大的制度保障,為全面提高我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水平,使我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實現了有法可依,是我國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
其他依據
l《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l《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 號)
l《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
l《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
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釋義】本條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
[名詞解釋]
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簡稱衛星定位裝置或車載終端,是指安裝在道路運輸車輛上,滿足車載工作環境要求,具有衛星定位、無線通信數據交互、行駛記錄、報警、車輛狀態等相關信息采集、車輛控制等功能,能夠實現與政府管理部門或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信息交互的車載電子裝置。根據安裝方式不同可分為前裝車載終端和后裝車載終端兩種類型。
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方的動態監控活動主要有:
1)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為其提供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社會化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平臺服務商)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使用、維護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衛星定位裝置制造商生產衛星定位裝置,車輛制造企業在道路運輸車輛出廠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
2)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平臺服務商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企業監控平臺;
3)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平臺服務商通過監控平臺監控車輛運行動態;
4)道路運輸企業建設、落實動態監控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對違反規定駕駛人員的提醒、警告、處理等。
政府管理部門的動態監管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政府監管平臺建設、管理、運行及維護;為跨區域、跨部門聯合監管提供技術手段,并利用動態監管手段加強運輸市場秩序管理;監督道路運輸經營者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和平臺接入;監督考核企業監控平臺對道路運輸車輛的監控行為和道路運輸企業對違反規定駕駛人員的處理。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衛星定位裝置采集的監控記錄,依法查處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3)安全監管部門: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以及相關的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釋義】本條主要是對“道路運輸車輛”的范圍進行界定。
載客汽車指三類及以上的班線客車、旅游客車和包車客車。對于農村客運車輛,各省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指其《道路運輸證》包含危險貨物運輸類別的車輛。
重型載貨汽車指整備質量和核定載質量之和大于等于12噸的普通貨運車輛(以車輛行駛證記錄為準,不含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第四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釋義】本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l企業監控:道路運輸企業既是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同時也是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其有責任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管理,有效遏制車輛超速行駛和駕駛員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進而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l政府監管:政府部門負責監督企業落實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對企業的監控行為進行監督,并督促企業對違規駕駛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并依法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l聯網聯控:通過衛星定位、無線通信等技術手段實現全國范圍內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的聯網,整合政府和企業相關的信息資源,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管。
第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部門及機構的規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在實施本《辦法》所稱的“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中,充分利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提供的監管手段,基于動態監督數據共享,實施聯合監管。聯合監管不改變現有的法定職責及職責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聯合開展動態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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