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國家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包括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要求,工程建設的安全、衛生要求,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術要求;
(四)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五)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六)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七)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第三條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下列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一)藥品國家標準、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獸藥國家標準、農藥國家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國家標準,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運輸安全國家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國家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和環境質量國家標準;
(五)重要的涉及技術銜接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和制圖方法國家標準;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國家標準;
(七)互換配合國家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國家標準。
其他的國家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四條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號(即發布年份的后兩位數字)構成。示例:
GB×××××–××
GB/T×××××–××
第五條制定國家標準應當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有利于合理開發和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對外貿易的發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環境;充分考慮使用要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協調配套。
第六條產品質量標準,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級的,應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級規定。
第七條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下同),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國家標準的計劃
第八條編制國家標準的計劃項目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科技發展計劃、標準化發展計劃等作為依據。
第九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6月提出編制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下達給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轉發給由其負責領導和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下同)。
第十條各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建議,報其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協調后,于9月底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和項目任務書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協調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過程中有困難時,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統一匯總、審查、協調,于12月底前將批準后的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下達。
第十二條執行國家標準計劃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內容是:
(一)確屬急需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劃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確屬不宜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應予撤銷。
第十三條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進行調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調整原則的項目,必須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通知項目主管部門;
(三)當調整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申請未被批準時,必須依照原定計劃進行工作。
第十四條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和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計劃,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下達。
第三章國家標準的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按下達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組織實施。應經常檢查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造條件,保證負責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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