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計生法修正案全文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這部修正案(草案)只有8條,主要內容為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和關于調整完善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在做草案說明時指出,對存在分歧、暫時形不成共識的問題以及適合在配套法規中解決的問題,暫不修改。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涉及七十多處“計劃生育”,但本次修法條文中只擬涉及修改一處,即刪除育齡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草案擬做如下幾處修改:
一、現行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新法擬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二、現行法律第二十條規定,“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新法擬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三、現行法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法擬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現行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新法擬刪除這一條。
五、新法擬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倫理審查機構以及管理制度的醫療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具體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六、新法擬對現行法律第三十六條增加三項,作為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四)未經批準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五)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的;(六)實施代孕的。”
七、新法擬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草案同時提出,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已經獲得《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夫妻,按照規定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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