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口和計生條例的修改內容
近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新修改的條例將原條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育”修改為“提倡優生、優育”。修改后的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全面兩孩政策在山西省正式落地。 下面跟中國人才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最新版山西計生條例修改了什么內容吧!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以下5項情形可以申請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1)夫妻已有2個子女,其中1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1個子女,再婚后生育1個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2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2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有關產假問題:
新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此外,符合前款規定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去與留做出明確規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1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1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原有的獎勵政策不變。而已經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后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并從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優待和獎勵。
超生后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
對于不符合規定生育“三孩”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征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此外,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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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1月1日起生下的“二孩”都合法
問:我省推行計劃生育取得哪些成就?
答:我省從上世紀70年代全面推行計劃生育以來,經過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計劃生育取得了偉大成就,有效緩解了人口與資源、環境的緊張關系,有力促進了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了堅實基礎。
問:我省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答: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我省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2、特殊病殘家庭 也可申請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問:圍繞全面兩孩政策,省衛生計生委做了哪些準備工作?
答:我們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多次召開委務會、專題會和全省會議研究部署;二是積極協調開展《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改工作;三是組織做好目標人群測算工作;四是加強人口監測和風險防控;五是評估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我省經濟社會的影響等工作。
問:我省《條例》主要修改了那些內容?
答: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刪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關條款,增加了“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相關條款,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主要從減輕家庭養老負擔、促進家庭和諧穩定的角度考慮,照顧有病殘兒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另外還對生育服務登記、技術服務、合法生育夫妻產假和護理假、計生家庭獎勵扶助及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法律責任等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3、生兩個不再需要審批 但需進行生育服務登記
問:實施全面兩孩后,生育還需要審批嗎?
答:實施全面兩孩后,對于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需要審批,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我省《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問:如何進行生育登記?
答:夫妻雙方可以在孩子出生以前,持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村(居)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也可以由各級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進行生育服務登記。
4、新政實施前的獨生子女家庭 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政策是否會調整?
答: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政策調整前符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家庭,繼續享受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待政策。對政策調整后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相關優惠政策。
問:已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有何規定?
答:應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其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但此前已享受的不需要退還。
問:社會上傳言2016年1月1日之后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這個說法是否屬實?
答:這個說法不全面。我們規定:對政策調整后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也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相關優惠政策。但是,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滿49周歲前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持證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現戶籍地鄉鎮(街道)計生辦申請補領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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