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屬調查的實施細則范文
1 權屬調查內容
本次權屬調查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土地權屬來源及其權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積和用途等基本情況的調查。
2 調查底圖及要求
調查底圖應采用已有地籍圖、大比例尺地形圖或第二次土地調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圖。在調查時,按街坊或社區現狀繪制宗地關系位置圖,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圖件,根據村莊的具體情況,在調查底圖上標繪調查范圍界線、行政界線,統一劃分地籍區。
3 劃分地籍區、地籍子區與宗地編碼
地籍區是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道辦事處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的土地管理區域,劃分時應與城鎮行政管理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界線一致,即利用管轄界線作為地籍調查的地籍區界線。然后在根據實際情況,以行政村、街坊為基礎將地籍區再劃分為若干個地籍子區。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宗地編碼。各縣(市、區)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分表要求隨設計書報省廳備案。
3.1 宗地編碼結構及方法
宗地代碼采用五層19位層次碼結構,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劃、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所有權類型、宗地號。第一層次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第二層次為地籍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層次為地籍子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表示。第四層次為土地所有權類型,代碼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國家土地所有權,“J”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Z”表示土地所有權爭議。第五層次為宗地號,代碼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碼和5位宗地順序碼。
其中:宗地特征碼用A、B、S、X、C、D、E、F、W、Y表示?!癆”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B”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S”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X”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權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權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權宗地,“W”表示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權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擴展。宗地順序碼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應的宗地特征碼后順序編碼。
3.2 賦碼規則
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定后,其數量和界線盡量保持穩定,原則上不隨所依附界線或線性地物的變化而調整。當未劃分地籍子區時,相應的地籍子區編號用“000”表示,在此情況下地籍區也代表地籍子區。
為保證宗地代碼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權利類型、界址發生變化,宗地代碼在相應宗地特征碼的最大宗地順序碼后續編,原宗地代碼不再使用。新增宗地代碼在相應宗地特征碼的最大宗地順序碼后續編。
4 土地利用狀況調查
4.1 土地利用類別按宗地的實際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規定調查至二級分類,并將調查情況填寫到地籍調查表上。
4.2 申請書填寫的土地類別或批準用途與實地調查不一致時,調查人員須注明原因,并將調查的實際使用用途填寫到地籍調查表上。如果宗地的建設用地批準用途(如綜合用地)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規定的土地分類不對應,調查人員可將批準用途和實際使用用途填寫到地籍調查表上,并在說明欄內按《土地利用分類》規定的末級地類說明該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5 土地所有權調查
土地權屬調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權屬性質、來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況等。
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具體要求:
5.1、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及其法人代表申請土地登記,集體土地所有證發給上述村農民集體。
5.2、村內有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由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法人代表申請土地登記,集體土地所有證發給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5.3、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包括鄉鎮、農民集體興辦的'農、林、牧、漁場使用的集體土地,由上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發給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5.4、所有權現場指界。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的資料、圖件為基礎,充分利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指界資料,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現場標定和測量工作。原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及調查成果不能滿足此次所有權登記發證要求,需增設界樁的,可按原協議書確定的界線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現場指認和設置界標,并作為原協議書的補充,用于所有權發證。
5.5、所有權界線實地測量。由縣級國土資源局組織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各主要拐點埋設界樁,實地測量所有權界線。
5.6、所有權權屬審核。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審核所有權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單位法人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屬委托辦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不符合確權發證規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記的依據,退回給申請人。
5.7、合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原土地調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權邊界協議書等成果符合現狀且無權屬爭議的可以直接利用。經實地調查,在本次調查中原有土地調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權邊界協議書等成果不符合現狀的,以實地調查成果為準;涉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的,待全部農村土地調查登記發證工作結束后,統一過渡和銜接。
5.8、妥善處理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本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發證后,原有證書應及時收回注銷,原證書丟失的應當公告注銷。
5.9、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的集體土地被國有公路、鐵路、河流等線形用地分割的,應分別劃宗編號。
5.10、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的所有權證書一般根據宗地數量以宗地為單位頒發;但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的宗地相對比較集中、規整的也可以制作一張總的宗地圖附在土地所有權證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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