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區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我區旅游產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旅游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制定了青山湖區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青山湖區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區旅游產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旅游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南昌旅游產業大市建設的若干意見》(洪發〔2009〕24號)及南昌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森林旅游的意見的通知》(洪府發〔2011〕29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是區政府為大力扶持地方旅游產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區旅游產業引導、扶持、獎勵、宣傳、促銷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旅游專項資金的來源。自2012年起,每年從區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200萬,以后視財力增長按適當比例逐年增加。
第四條 旅游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一)項目管理原則。通過申請、立項、審核、審批、監督實施、決算等項目管理程序,對旅游專項資金使用實施有效管理。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旅游項目庫,所立項目必須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具備一定的發展潛力和前景的旅游景區(點)。
(二)引導激勵原則。發揮政府資金對旅游產業投入的引導作用。對旅游資源開發、旅游項目建設的投入,以單位自籌資金為主,財政資金引導扶持為輔。
(三)突出重點的原則。堅持扶大扶優,堅持專款專用,避免資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跟蹤問效原則。區財政局、區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在本區注冊并在區內依法納稅的旅游企業和旅游事業單位。
第二章 扶持對象、條件和方式
第六條 旅游景區(點)建設扶持補助。
一、 扶持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新建和改造提升、當年投資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的區旅游景區(點)項目。
(二)新建和改造提升、當年投資總額不低于200萬元的鄉村旅游景區(點)項目。
(三)旅游景區(點)游客服務中心建設。
(四)國家和省市給予了資金扶持,需縣區配套的旅游景區(點)項目。
二、扶持補助方式
(一)旅游基礎建設扶持補助:是指對旅游道路、橋梁、游步道、導覽系統、停車場、碼頭、公廁、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方面投資建設的項目給予的扶持補助。
鄉村旅游景區(點)項目:根據《南昌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扶持補助方式,按要求進行配套。
(二)旅游經營設施建設貼息及扶持補助:是指對除旅游基礎設施建設以外的與旅游相關的建設項目給予貼息或扶持補助。
鄉村旅游景區(點)項目:根據《南昌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扶持補助方式,按規定比例進行配套。
(三)旅游景區(點)游客服務中心建設。對當年按標準建成的旅游景區(點)游客服務中心,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建筑面積在200-500(含)平方米的,一次性補助2萬;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補助3萬元。
(四)旅游景區(點)提升改造。主要用于區政府確立的重大投資旅游項目、市級以上旅游綜合體、區級以上重點旅游建設項目及其他對區域旅游產業發展具有先導性的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
(五)同一建設內容的項目不能連續兩年申報扶持補助。
第七條 旅游產業品牌獎勵。
(一)旅游社品牌獎。經國家旅游局新評定為全國“百強”旅行社的,給予3萬元的獎勵。
(二)旅游景區品牌建設。經省旅游局新評定的3A級、國家旅游局新評定的4A、5A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2萬元、3萬元、5萬元的獎勵。
(三)星級飯店品牌獎。經省旅游局新評定的四星級、國家旅游局新評定的五星級、白金五星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3萬元、5萬元。
(四)鄉村旅游品牌獎。經市旅游局新評定的3A級、省旅游局新評定的4A、5A級鄉村旅游點,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2萬元、3萬元的獎勵。
(五)旅游商品品牌獎。獲得國家、省級、市級的“優秀旅游商品”,分別給予一次性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一種商品多級獲獎,不重復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施行。
(六)休閑農業品牌獎。經省、國家農業部門新評定的休閑農業示范點,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2萬元獎勵。
第八條 旅游發展績效獎勵。
(一)旅游產業發展績效獎勵。對全面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旅游產業建設的決策和部署,圓滿完成當年旅游工作任務的鄉鎮給予獎勵。當年旅游工作達標的獎勵5000元、優秀的獎勵1萬元。
(二)旅游業服務技能獎勵。對在旅游部門組織的國家、省、市級服務技能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旅游企業,按其所獲部門的獎勵標準給予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九條 旅游宣傳促銷。
(一)旅游營銷推介活動費。用于在舉辦或參與旅游主題活動、節慶活動的'支出。
(二)旅游宣傳品制作費。用于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傳畫冊、旅游紀念品、旅游宣傳資料等支出。
(三)媒體宣傳經費。用于宣傳本區整體旅游形象或介紹新的旅游產品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包括電視、報紙、雜志等新聞媒體廣告宣傳。
(四)參展促銷費。包括參加國內外旅游博覽會、展銷會時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臺制作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食宿公雜費等支出。
第十條 在旅游專項資金中按不超過3%的比列安排旅游工作經費。旅游工作專項經費用于旅游項目的調研、考察、審核、評審以及旅游網站運行維護,由區財政局據實核撥。
第三章 申報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區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局、區財政局是區級旅游產業發展資金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審核、實施及政策兌現。
第十二條 凡申請我區旅游專項資金扶持和獎勵的單位,需向區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核,按《青山湖區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凡是申報省市級旅游引導扶持資金的企業,必須向區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區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初審同意,呈報市旅游局。
第十四條 在考核年度內若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主要責任的旅游企業或單位,不得申報本辦法獎勵項目。
第十五條 區旅游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虛作假套取旅游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區財政局全額收回專項資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青山湖區旅游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同級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鎮也應設立本級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產業的發展。
第十八條 本政策如與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復時,不重復計獎,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政策和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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