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是依照國家 法律 法規、政策和本部門、本單位規章制度,執行定期考察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以協助管理部門更加有效地控制組織經營的一種組織活動,是相對于注冊 會計 師(審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組織所進行的外部審計(習慣稱為社會審計或民間審計)而言的。我國的現代內部審計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初,是在政府的推動下伴隨著現代國家審計制度的建立而建立和 發展 起來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企業內部審計具有哪些職能”的相關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現狀
雖然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起來并且有了長足的發展,但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主要表現在:
1.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幾乎形同虛設。內審機構在企業中的地位不明確,獨立性和權威性不高。同時,由于大多數領導對內部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它的重視程度不夠,甚至有些領導誤認為內部審計是“奸細”、是“內線”等等。這些不正確的觀點給內部審計的發展帶來了重重困難,使得企業內部內審機構勢單力薄,被其他部門所隔離,最重要的是,內審人員的專業知識也不夠,對相關知識了解甚少,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它的雙重角色和自身局限性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審計質量,從而制約了審計職能的發揮。
2.審計手段沒有電算化、信息化,審計程序沒有規范化。由于我國內部審計起步比較晚,各種專業軟件開發滯后,審計手段僅僅依靠企業內部素質不高的內審人員手工操作,缺乏有效性和權威性。特別是審計到往來款項函證,銀行存款對賬,審計線索外調等事項,缺乏法律上規定的審計權限和強制手段。在審計程序上,各個企業由于沒有共同的 參考 標準,程序設計上多樣化。在對本公司實際情況的審計方案規劃時,考慮不全面,取證不合理,得出的結論不可靠,影響了審計質量,加大了審計風險,進而影響了管理者的正確決策。
3.審計范圍狹窄,僅僅局限于財務報表的差錯防弊上。目前大部分企業內部審計基本上停留在財務審計,即對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收入、費用、損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計查證上,忽視了經營管理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不便于內部審計職能的充分發揮,也不能對企業的正確決策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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