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的管理,制定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面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配套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3〕38號)(以下簡稱《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承擔單位。
第三條(申請條件) 凡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任務、且已獲得由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本市牽頭責任部門(以下簡稱“市責任部門”)出具的地方政府資金配套承諾的單位,可向市責任部門申請地方配套資金資助。
1、項目(課題)牽頭單位申請地方配套資金,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課題)已獲得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的立項批復,牽頭單位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已簽訂任務合同書。
(2)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中明確了項目(課題)牽頭單位、負責人、研究目標與內容、考核指標、任務分工和時間節點等內容;任務合同書和預算書中明確了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2、項目(課題)參與單位申請地方配套資金,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課題)牽頭單位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簽訂的任務合同書中明確了項目(課題)參與單位、負責人、研究目標與內容、考核指標、任務分工和時間節點、中央財政資金預算額度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額度等內容。
(2)參與單位承擔的任務有獨立的預算,即明確了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開支范圍
第四條(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資金根據項目(課題)立項時確定的性質,采取前補助、后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實際留滬中央財政資金的預算額度,以及《辦法》明確的分類配套原則,分別確定地方配套資金支持額度。
第五條(開支范圍)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地方配套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包括研究、中間試驗試制等階段)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基本建設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重大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攤銷費,水、電、氣、暖消耗費,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應當由承擔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績效考核辦法,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按照績效考核辦法統籌安排。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六條(編制預算)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根據立項批復和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預算評審報告的結果,按照《上海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地方配套資金預算編制的要求》(見附件1)的要求,按實編制項目(課題)地方配套資金預算。
第七條(配套備案)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在獲得正式立項批復后的2個月內,及時將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須加蓋公章,如材料為復印件,需對照原件,審核無誤后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報送至相關市責任部門備案,并申請地方配套資金預算評估。逾期不申報者,視為自動放棄。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申報指南;
2、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立項批復;
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
4、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書;
5、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預算評審報告,預算評審申訴報告及復審意見等資料。
第八條(預算評估) 市責任部門應指派專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資金的申請,按要求進行形式審查,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準確性。
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市責任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預算評估。受托評估機構應依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對各預算科目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重點評估,出具預算評估報告并加蓋公章。
市責任部門應及時通知承擔單位根據預算評估報告修改預算。預算經市責任部門審核確認后,報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配套資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核小組”)進行預算審核。
第九條(預算復核) 市審核小組委托相關機構對市責任部門審核通過的預算書進行復核。受托機構出具有關預算復核意見并反饋給市責任部門。市責任部門督促承擔單位根據復核意見進行預算調整,并將修改后的預算書和預算評估報告報市審核小組。
第十條(預算審核) 預算復核完成后,市責任部門應于當年9月30日前提請市審核小組召開地方配套資金審核會,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擔單位提交的各項申請材料;
2、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上海市地方配套資金預算評估報告》;
3、受市審核小組委托的相關機構出具的預算復核意見;
4、市責任部門的地方配套資金建議方案。
市審核小組審核上述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并形成市審核小組會議紀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向市責任部門下達預算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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