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全文
關于印發《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教〔2015〕9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原《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2013〕67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5年12月29日
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并加強本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辦〔2015〕84號)的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結合本市科研經費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指市級財政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部門預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開展基礎前沿類科技研發、科技創新支撐、技術創新引導、創新創業人才培育、創新環境建設等各類科研活動,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工作。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發揮市場配置各類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優化資源配置。聚焦國家戰略,圍繞上海科技發展規劃,保障重要科研活動的實施。嚴格按照科研活動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二)公開公平,擇優資助。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被資助對象獲得的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四)明確責權,追蹤問效。明晰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強評估監管體系建設,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及使用監督,與市科委共同制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及決算編報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并探索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與支出內容
第五條 專項經費主要采取前補助、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開展其他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結合科研活動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和發布項目指南時明確。
第六條 前補助是指項目(課題)立項后核定預算,并按照科研計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和科研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確定的撥款計劃及任務實際完成進度核撥專項經費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 后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通過驗收審查后,獲得專項經費資助的支持方式。后補助的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經費由課題經費組成。項目(課題)經費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科研活動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對于使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應當按照《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國內)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項目(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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